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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16日,李克强抵达天津“8·12”爆炸事故现场。一名香港记者追问“编外消防员”问题。总理停下脚步说,对于牺牲的现役和非现役消防人员我们一视同仁,给他们同样的抚恤和荣誉、同样的英雄称号,“英雄没有‘编外’!”
在此次爆炸事故中,天津港的企业消防人员离得最近,冲在最前面,伤亡也最惨烈。但是,他们中很多人都是编外人员,他们在荣誉和抚恤上能否与在编的消防队员同等,存在很多不确定性;他们后事能否得到妥善处理,是家属很担心的问题。李克强总理一语定音:“英雄没有‘编外’,我们一视同仁!”掷地有声地表态,给家属吃了一颗定心丸,赢得各界称道。
在为总理点赞的同时,我们也应注意到,同工同酬、生命等价原本就是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劳动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工资分配应当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也就是说,劳动熟练程度相同的劳动者在从事同种工作时,不分性别、年龄、民族、区域等差别,只要提供相同的劳动量,就获得相同的劳动报酬。《侵权责任法》规定:因交通事故、矿山事故等侵权行为造成死亡人数较多的,可以不考虑年龄、收入状况等因素,以同一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
原本就是法律规定的事,原本就是法治精神的基本导向,现在却非要总理表态才能明确和坐实,这难道不是一件咄咄怪事吗?事故和灾难是一面镜子,它既在惨痛地控诉一些地方、一些企业、一些官员对安全生产的漠视,对风险社会“火山随时可能喷发”的迟钝,对安全生产有关规定的置若罔闻,也在投射当今社会存在的很多痼疾。同工不同酬、同命不同价的焦虑就是一个典型的投射。
生命同价,没有“编内”“编外”之别,这在法律和学理上根本就不应该是一个问题,但现实却总把它推到悲情的顶点,继而转化成一种对现实的愤懑。这样的问题不正视,不从根本上解决,如何安人心、定民怨,如何能体现一个国家、一个社会对生命的真正尊重?
中国的很多事情就是这样,明明有法律、有制度的事情偏偏不去执行,非要把人分出个三六九等来,非要等到领导推一把才转一下,领导的注意力没关注到,就继续“传统思维”,等到下一次哪个领导表态了,再“破例”一回,如此罔顾法律、无视制度、轻贱人命,何以从灾难的循环中走出?
事故和灾难并不可怕,可怕的是它不能改变人们荒谬的观念、久积的问题,不能把围绕事故和灾难讨论得出的共识固化下来,好了伤疤也不忘痛。比如英雄不分“编外”、安全不容忽视、逼捐不合法理、信息必须公开、灾难报道不能让抒情冲淡主题等等,这些屡次灾难的遗产,需要固化和铭记下来,痛定思痛,有所改变,实现转折。唯有如此,事故和灾难也好,悲情和愤懑也好,才能离我们远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