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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部门坦承规定起草、实施中的问题,作出相应改进,这是权力应有的谦抑
租个房子,就得带上一堆材料到区主管机关去登记或备案,这个规定早就被市人大代表评价为形同虚设、与简政放权的方向不合。好在,深圳市人大常委会今天召开的会议将审议废止《深圳经济特区房屋租赁条例》的议案,房屋租赁强制登记备案制度有望在深圳寿终正寝。
房屋租赁强制登记或备案,给出租人和承租人带来了准备材料、跑腿的麻烦。再加上强制登记或备案的信息终将成为出租人缴纳有关税款的依据,因此很难得到出租人的配合。有报道指出,深圳市出租屋登记或备案仅一成左右,办理者多是出于孩子上学等实际需要。规定的落地效果何其之差。
房屋租赁强制登记或备案的规定,仍在国内许多城市实施。深圳市人大常委会这一次审议相关议案,可能将创造一项历史记录,为其他地方作出示范。但是,早就被证明行不通的房屋租赁强制登记备案制度,竟一直沿用至今,这也值得相关部门思考。
出台规定仅出于行政管理之便,却不顾给民众造成的不便以及执行中踏空的问题,任之长期存而不废,这样的表现可谓任性。起草法规的部门和审议法规的机关,若能早日根据法规实施效果启动改或废的程序,给民众造成的麻烦和困惑就能少一些。
类似难以执行、不中用的规定,比如,备受各方争议的“尿歪罚款”,有的城市提出的家中来客寄住要报告,越早废止越好。相关部门坦承规定起草、实施中的问题,作出相应改进,这是权力应有的谦抑。一直对合理意见听若不闻,一直扛着不改,这只能显示权力的任性,引发民众更大的不满。认真清理那些不合理、不中用的规定,在今后的立法、立规中防止权力任性,是社会治理现代化的题中应有之义。
废止不中用的规定,也需要防止“误伤”。实施效果不明显的规定,并非都是不中用的。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八条中被通读为“常回家看看”的规定:“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被舆论普遍认为很难执行。但法规中本来有一类就叫作“软法”,它是国家立法中的指导性、号召性、激励性、宣示性等非强制性的规范。没有强制性不代表没有作用,像“常回家看看”仍可通过载入法律,起到倡导之功,强化最低限度的道德。这样的规定,仍有存在价值。那种给民众造成麻烦或者困惑、难以执行且于社会治理无益的规定,才是应该立即清理的不中用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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