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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 琦:“我们不生产雨水”是卸责托辞
//www.workercn.cn2015-09-01来源: 长沙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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漫画/朱慧卿

  7月底的一场大雨过后,因榆佳高速路排水渠塌陷冲刷路基,紧邻榆佳高速的陕西榆林市榆阳区大河塔镇暖水沟村的村道坍塌了30余米,至今一个多月过去了,垮塌的村道仍无人处理。对此,陕西中交榆佳高速有限公司总经理刘刚称,“雨水不是我们公司生产的,他们(村民)不应该找我们”。(8月31日《华商报》)  

  以“我们不生产雨水”来试图逃避责任,这显然是个悖论。雨水之所以发难,是因为该企业所造排水渠的“失职”,作为排水渠的管理者和创造者,怎能没有责任?这条责任链其实无比明晰,而企业所说的“高速路设计只考虑高速路自身的安全,附近道路和庄稼地的安全不在我们考虑范围之内”,更是无稽之谈。

  近年来,我国曾发生过多起桥梁、大楼、道路等在大雨后坍塌事件,而天灾的背后往往有人祸的影子,如果工程质量能得以保证,可能强降雨也未必会成灾。对此,相关部门应查清事故原因,看看是否如暖水沟村村支书程元金所说“榆佳高速的排水渠质量不达标”。

  退一步讲,公司是亏损单位和不应承担责任之间并无合理的逻辑关系。如果涉事公司属亏损方就可免责的话,那么上文中提到的倒塌大楼、桥梁又该向谁问责?难道真的向雨水问责吗?事故原因与责任之间有着严密的逻辑线条,只要与事故的发生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那么责任链条就可以明确了,造成事故方理应为被害方负责。因此,由于高速施工问题导致村民利益受损,即使相关企业是亏损方,也应承担起事故责任。这是法律的基本逻辑概念,若以亏损来论,而不从责任划分来论,那么法律的威严何在?相关企业又怎会尽心尽力地为质量把关?

  对待“不生产雨水”的企业,相信法律自会理清责任逻辑,不会因相关企业的几句狡辩而被蒙蔽。相关部门应尽快理清责任,帮助村民修复道路,解决村民行路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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