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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从国务院法制办了解到,《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修正案(送审稿)》已经开始在其官网上公开征求意见。送审稿增加规定,代替实际驾驶人接受机动车交通违法处罚和记分并从中牟取经济利益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11月3日《法制晚报》)
法律法规也需互为呼应、环环相扣。据悉,新修订的刑法已于今年11月1日起施行,为保证《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相关行政处罚,能与“刑九”有关危险驾驶犯罪行为的规定相衔接,才形成了上述送审稿。此外,该送审稿还对“累犯”及组织介绍他人销分者作出更严厉的处罚,包括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证等。
“替人销分”的实质就是“买分卖分”。只要不是过于孤陋寡闻,想必许多人都知道,为逃避制度监管,对机动车驾照分数进行买卖的地下市场十分活跃,1分买上几百元的违法交易现象,可谓存在已久。而我们应该看到,为维护道路交通安全,“刑九”将把校车、客运车辆等的严重超员行为纳入危险驾驶罪;而严管“替人销分”,恰恰也是为了防止一些驾驶人追求最大利益,罔顾乘客安全、任意超载超速而埋下事故隐患。
无论从提高驾驶者的安全意识,还是就营造全社会的诚信风气来看,“替人销分”的潜流暗涌,无疑可称是“有百害而无一利”的一种现实顽疾。至于说网上有些声音表示质疑或反对,我看其主要还是担忧,如此严管严罚之下,稍不留神便会“扣光了分数”而无法开车。但显然,这样的忧虑,并不足以成为继续容忍“替人销分”的牵强理由。因为,安全驾驶人人有责,“买分卖分”又岂异于另一种的“违章驾驶”?
笔者并不否认,在局部地区和一定范围,某些交管部门确也存在限速过低、隐蔽抓拍等的“争议设置”。由此我想,因应严查“替人销分”带来的“扣光风险”,相关部门不妨采取人性化的举措,适当增加允许“学习补分”的事后解忧。比如,除了闯红灯等的严重交通违法行为外,别的方面可以多提供一些教育为主的“补分渠道”。而在做到这些的基础上,莫说是“替人销分”且从中牟利要严查重罚,即便是纯粹帮人的“友情销分”,也该考虑记入其个人的征信系统。
当前眼下,人们对某些部门动辄祭出“记入征信系统”的管理招数,的确颇有微词。但我以为,从许多角度来看,“替人销分”倒是才该尽快与“记入征信系统”挂起钩来。一则,这是一种无益交通安全的“火上浇油”和“助纣为虐”;二则,纵然不为牟利,也在销蚀诚信。由此而论,干脆将“替人销分”一概“记入征信系统”,对于真正的循规蹈矩者,又有什么值得过多担心和不安的呢?(司马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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