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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10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举办设区的市地方立法工作培训班,106名从事地方立法工作人员参加,为地方立法工作做好理论储备。紧锣密鼓准备地方立法工作,从今年3月起就成为全国所有设区的市人大常委会的一项中心工作。
这样的变化,来源于立法法的修订。今年3月15日,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决定》赋予全国所有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广东省东莞市和中山市、甘肃省嘉峪关市、海南省三沙市也适用该规定。这些地方,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对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等方面的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
目前,全国有设区的市284个,加上4个适用立法法的市,共有288个市拥有了地方立法权。开展地方立法工作是一个大工程,对于很多地方来说更是全新挑战。权力意味着责任,如何用好手中的立法权,制定出高质量、符合当地实际的地方法规,各地立法工作者的压力可想而知。
立法法修改一通过,各地就开始为“接得住”地方立法权做准备。“没米下锅”是首要问题,各地通过公开征集立法项目、举办立法座谈会、开展立法调研等形式“找米下锅”,很多地方设立了立法专门机构。
能不能立出“良法”“管用的法”,是舆论关注的焦点。在地方立法过程中,如果不考虑实际操作的可行性,不重视法律实施效果,而片面追求“花架子”,就会出现“景观式立法”。如何防止这种情况出现?如何提高地方立法的可操作性?那就要完善立法的起草、论证、听证、评估、协调、审议机制。对专业性较强的法规草案,探索尝试委托第三方研究起草。要建立健全地方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专家学者等对立法中涉及重大利益调整的论证咨询机制,广泛听取专家、学者、执法者和市民的意见。
广泛听取各方意见,其实就是用好民主增量,这是国家不断推进政治体制改革,改进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政治协商制度、民族区域自治等政治制度,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强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带来的正能量。“互联网十”正让这种民主增量不断放大。
相比国家立法,地方立法离普通公众更近。也因为如此,推动公众有序参与立法、更广泛地听取民意吸收民意,不仅是地方立法必由之路,更是地方立法的动力和生命力所在。在立法的各个环节,都让公众参与进来,都让民意得以彰显,让民主的增量推动立法的质量,这样的法才立得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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