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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整个刑事追责过程中,公安司法机关既不能因为他是协警而纵容他,也不能因此就对他进行“重罪推定”,而是要以公众看得见的方式公正处理。
有网友发微博称,12月7日凌晨,湖北巴东县男子王某与多名民警共进消夜后,“突然莫名被信陵(镇)派出所职工董世军,手持枪支迎面击中胸口部位”,送到医院后抢救无效死亡。13日下午,巴东县委宣传部相关负责人称,犯罪嫌疑人系信陵镇派出所协警,目前已被刑拘,具体案件还在调查中。
早在2013年,公安部就出台“三项纪律”,其中规定公安民警“决不允许酗酒滋事;决不允许进夜总会娱乐”。出入娱乐场所、因买单发生矛盾,“协警酒后枪击他人致其死亡”,而后又出现了一份所谓“谅解意见书”,显示受害人父亲同意“不向任何行政机构提起相关诉求”,上述种种细节将这起事件推向舆论中心。
事实上,即便双方确实在事发前有过矛盾,也不能推导出协警蓄意杀人。同时,无论该案最终如何定性,这显然是一起公诉案件,仅凭一份被害人家属“谅解意见书”无法改变案件性质,顶多可以作为将来法庭酌定考量的量刑依据。
这起案件已广受关注,当地公安及相关部门就有必要及时公开案情,回应公众质疑。遗憾的是,巴东县委发布的通报仅称“董世军从私家车内拿出一支高压气枪摆弄,因操作失误导致气枪击发”,而对诸多细节却语焉不详。这不仅没能说清真相,还让整个事件蒙上一层疑云。
民警是否违规进入娱乐场所?双方是否在KTV发生矛盾?伤人枪支到底是什么枪,又从何而来?是故意伤人还是“擦枪走火”?双方共进消夜之前与之中,各处有无监控视频可以还原真相?“谅解意见书”究竟是什么情况下签订的,又有何种效力?警方刑事立案根据的是何种罪名?上述答案至今仍缺席,人们难免怀疑,当地通报有避重就轻之嫌。
事态发展至此,当地公安显然在人员管理上存在重大疏漏,在事后处置上不够主动。而且,即便董世军只是当地派出所的协警,也仍属当地公安机关的工作人员,若由本机关追究内部人员刑事责任,可能影响案件的公正处理,理应适用刑事诉讼法及《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所确立的回避制度,移送异地公安管辖或由上级公安指定管辖为宜。
实际上,在整个刑事追责过程中,公安司法机关既不能因为他是协警而纵容他,也不能因此就对他进行“重罪推定”,而是要以公众看得见的方式公正处理,让公众感受到不枉不纵的良性司法实践。□舒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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