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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有放到一个客观冷静的公共平台上,法院与政府都能实现充分的有效表达,以公众为代表的第三方也可以各抒己见、畅所欲言,共识度才会最大限度提升。
据报道,12日,广东东莞市第一法院在《东莞日报》刊登了一则拍卖公告,而后东莞寮步镇政府则于14日和15日连续两天在该报发表声明,公开指责法院的判决罔顾事实,一意孤行。具体来说,该镇政府辖区内的一宗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在法院拍卖中未注明“标的物详细情况”。镇政府方面认为,该地块属于国有划拨用地,并非被执行人的财产,存在“权属不清”的问题,一旦强制执行容易产生风险。比如,被拆除的风险,以及村民可能的维权。
政府“杠”上法院,确是一桩新鲜事。以往,民告官的案件中,舆论习惯性地觉得“公权没理”,至少要以最严苛、最挑剔的目光检视政府行为。但这次不同了,镇政府的声明给人以“暖男”的错觉,担忧的似乎是拍卖之后受让一方的权益。对此,相关的事实与法理依据,仍有待相关部门进一步调查、澄清。我们期待的是,公断之外的剖析,能给法治政府、法治社会的建设更多的思考维度与空间。
一方面,法治政府首先是责任政府,面对职责范围内的纠纷,有举证与说明风险可能性的义务。比如,此案中的政府部门并非直接被告,利益标的方是属于一家企业的财产。然而政府对于投资方有监管责任,特别是国有土地的权属问题、违章建筑问题,以及地块本身的欠款问题,都会实质性牵扯到交易的风险。如果不加以提醒,交易人仅凭对法院判决的单方信任,很容易造成不确定的后果,反过来损伤法治的公信力。
另一方面,监督者依旧离不开被监督者。从冤假错案的纠正,到上级法院的改判、发回重审,以及检察机关的审判监督机制等,我们的法治体系已有较为完善的“纠错功能”。这里常常被忽视的一个环节,正是此案中浮现的政府对法院权力的制衡,因为以往强调过多的是相反的逻辑,也即法院对政府行为的纠偏。毕竟,常识给人的感觉是政府更可能任性,法院更容易公正。事实上,只有相互制约、适时补位,才能形成公共权力之间的长期有效平衡,从而取代单方面的信任,对冲不必要的放纵。
从这个角度看,政府权力并非单方行使,还会在与司法、立法机关的互动中运用。但是仍需强调的是,行使与运用的手段必须在法治的框架下。这次镇政府的发声,依托的是当地的官媒,多少让人忌惮是不是“自说自话”。只有放到一个客观冷静的公共平台上,法院与政府都能实现充分的有效表达,以公众为代表的第三方也可以各抒己见、畅所欲言,共识度才会最大限度提升,真相与评判的尺度才会被最大限度接受。反过来想想,倘若真能触发围绕判决的理性讨论,岂不是一堂生动的法治实践课?
本报特约评论员井桥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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