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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国家的存在和正常运转,都必须依赖强大的国家机器。所谓国家机器,是指国家在实施战略活动过程中担负职责和功能的载体,专以用于维护实现国家大战略一切活动的有序化,包括国家体制、政府机构、立法与司法、国家职能等。在通常意义上说,国家机器主要是指一个国家之内履行专政职能的强力机关,如军队、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部门、司法行政机关及其领导的劳动教养机关等。社会主义国家作为国家的一种形态,虽然同旧国家在性质上有本质区别,但国家机器的内在特征没有发生根本变化,那就是其不仅拥有公共权力,而且这种公共权力在不受监督或监督乏力的情形下,同样会导致腐败。党的十八大以来,新一届中共中央领导集体惩治腐败成效卓著,如在政法和军队系统内揭露出大量的腐败窝串案,令人触目惊心。这些贪腐问题深刻表明在当下国家机器特别是强力机关中存在不少系统性的监督缺位和不到位问题,亟待予以解决。
近日,习近平总书记在十八届中央纪委六次全会上的讲话中,提出“要完善监督制度,做好监督体系顶层设计,既加强党的自我监督,又加强对国家机器的监督”,为进一步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权力监督体系指明了方向。因此,当下应做好四个方面的努力:一是做好监督体系顶层设计,在加强党的自我监督同时,加强对国家机器的监督。中国共产党是执政党,也是领导党,实现对国家和社会生活的领导主要体现在政治、思想和组织领导上。在制度上做好监督体系顶层设计,加强对国家机器的监督不可或缺。二是“要整合问责制度,健全问责机制,坚持有责必问、问责必严”。俗话说得好:“监督不问责,等于白监督。”加强对国家机器的监督,必须要有严格的问责机制作为重要保障。三是“要健全国家监察组织架构,形成全面覆盖国家机关及其公务员的国家监察体系”。国家监察组织是中国特色权力监督体系中实现对国家机器监督的有生力量,其架构的健全对监督效果起到重大作用。四是“要强化巡视监督,推动巡视向纵深发展”。巡视是实现对国家机器监督的重要形式,具有强大的震慑效应,作用不可替代。
实现对国家机器的监督,是现代政治文明的基本要求,是建设法治国家的重要基础,是当下惩治和预防腐败的内在需要。在对待这一问题上,虽然绝对不能简单照搬照抄国外的做法,但也不能完全拒绝那些值得借鉴的有益经验:一是在理念上,要有“可能”假定。其意是讲,在制度设计上,必须认定每个官员都“可能”都会发生贪腐问题,因此都需要受到严格监督。但需要强调的是,这种“可能”只是出于监督制度体系设计的需要,而不是对现实政治中官员的道德评价。二是在内容上,要有权力制约。实际上,权力制约和权力监督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尽管二者的价值指向相同,但作用机理不同,二者构成相互依赖关系,权力监督离不开权力制约,不受制约的权力是无法监督的。三是在环境上,要有公开透明。建立权力公开透明运行机制,是营造良好监督环境的重要环节,是实现对国家机器监督的基本前提。
(作者系江苏南通廉政研究中心研究员、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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