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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接到江西省进贤县文港镇刘先生反映称,2014年11月21日,文港镇毛笔个体户徐财秀等人故意毁坏其公司财物。随后警方将徐财秀刑事拘留,几日后取保候审。5月8日,文港镇人民政府向进贤县法院发出带有镇政府公章的公函,请求法院对徐财秀从轻处罚。昨天下午,文港镇时任党委书记接受法晚记者采访时称:发公函的原因是考虑到犯罪嫌疑人的平时表现,经过集体研究决定。(1月30日《法制晚报》)
行政干扰司法,一直是影响司法公正的最突出的问题之一,也是依法治理、建立法治社会无法绕开的障碍。现实中,发公文为犯罪分子“说情”的案例举不胜举,其理由不外乎“对地方经济贡献巨大”、“会危及行业的稳定”等冠冕堂皇的理由。更有甚者,直接采取公然对抗的方式,用行政资源和政府公信为违法分子背书。如此做的危害性在于,一方面直接导致“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未能得到实现;另一方面则会损及法律公信,导致社会失序。
行政干预司法危害巨大,公众对此强烈不满,并由此滋生了各种权力寻租和司法不公等乱象,破坏了法治底线。正是看到了其危害性、破坏性,党的十八大以来,严格禁止行政权尤其是领导干部干预司法,已成为刚性的规制。2015年3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给一度滥用的行政权套上了一个“制度笼子”。与此同时,中央政法委员会印发的《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同样也为保障司法公正提供了制度支撑。
如果不是惯常的“中央文件还在路上”或者“还没有看到相关文件”等借口,那么这个集体研究决定的“说情”,其实是并不高明的欲盖弥彰——为了不突出某个“领导干部”而改为“集体研究”,以集体利益捆绑和民主决定的形式,来为自己提供合理性支撑。殊不知,只要是干预司法公正的行为,任何形式和理由都苍白无力,都没有道义和法律上说得通的理由。
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是最基本的法律原则,也是行政权必须恪守的底线。一个人究竟应当受到什么处罚,应基于事实和法律规定,并结合实际情况和综合分析之后,才能得出结论,至于其平时表现如何,行为究竟是客观多一点,还是主观多一些,也是调查、公诉和审判机关的事,跟行政权没有任何关系。其应遵循的,恰是对司法的尊重与配合,在维护其公正的基础上,更好的进行社会治理。否则,若是因为干预破坏了个案的公平性,其实也就变相扰乱了社会秩序,并导致治理成本的增加。按理说,行政权和司法权具有高度的利益一致性,干预不过是在给自己自掘陷阱,如此浅显的道理并不难懂,发函“求情”的本质还是“权力滥用没有得到控制”。
在“领导干部干预司法,不论为公为私一律严禁”制度出台后,干预行为依然没有得到禁绝,一些公权机构还打着“集体研究”幌子,一方面说明这种现象还相当严重,对其进行治理还需要一个很长的过程;另一方面也说明,既有的制度还存在很多不足,尤其是在如何发现、预防、问责和处置上,还存在着极大的欠缺,还需要在具体的实施过程中,不断的进行优化和完善,尤其要达到“发现一起,处理一起,问责一起”的效果,还离不开相应的绩效评价和制度改进,最终从根本上揭去“集体研究”的遮羞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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