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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省级党委和政府扶贫开发工作成效考核办法》发布。《办法》提出了4项考核内容和6条考核问题,对完成年度计划减贫成效显著的省份,给予一定奖励;对出现问题的党委和政府主要负责人将约谈整改,造成不良影响将被追责,考核结果作为对省级党委、政府主要负责人和领导班子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2月16日新华社报道)
事实上,在去年底召开的中央扶贫开发工作会议上,多个省份的党政领导就与中央签下了脱贫攻坚责任书。此次《办法》的出台,正是对上述会议中诸多动议的制度化落实。而对省级党委和政府念扶贫开发成效进行考核,是扶贫责任层层落实所必须开启的一道关键“阀门”,更是当前我国扶贫工作艰巨性和紧迫性的必然要求。
从考核办法的具体内容来看,其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扶贫的考核主体延伸至省级党委和政府,有力敦促地方政府将扶贫工作摆放在更突出的位置,继而加大对扶贫的重视、投入与方法创新;二是扶贫绩效的评估体系更优化,如引入第三方扶贫成效评价机制,并提升民众在扶贫考核中的“发言权”,进一步防范扶贫政绩造假和“被脱贫”现象。
有专家指出,随着经济发展的“减贫效应”逐年递减,与过去相比,同样的投入、同样的方法难以取得应有的“产出”。从这个角度看,强化扶贫工作的考核力度,是对地方扶贫责任的加力,其实也是间接对优化扶贫工作方法的倒逼。事实上,处于攻坚阶段的扶贫,要告别往日摊大饼与大水漫灌式的粗放式路径,代之以精准扶贫,这在当前上上下下其实已形成共识。《办法》提出的强化贫困信息管理和建立精准识别指标的考核标准,其实就是对于精准扶贫方法的对接。扶贫的“方法论”创新了,扶贫成效才望有柳暗花明与事半功倍之效。
还应看到,将扶贫成效纳入省级党委和政府的考核范畴,其实更彰显了一种新的发展理念要求。地方政府要将扶贫摆在更重要的位置,实际上与近年来告别唯GDP考核模式相辅相成。在过去的相当长一段时间,经济的发展指标被各级政府放到首要位置,虽然有着某种历史的必然性,但也在一定程度上加剧了发展均衡性的矛盾,贫困地区的长期存在,就是其具体表现之一。因此,当前将扶贫的责任纳入到省级政府的考核中来,也就是要求各级地方政府能够更加注重均衡与全面发展,真正让发展的成果让民众共享,不让每一个人掉队。从宏观而言,这亦是对整个社会发展质量的一种托底。所以在应对这一新的考核指标时,各级地方政府应该展现出更系统的落实积极性。
考核的力度强化,考核的责任主体升级,但考核要真正落到实处,还必须要建立在对于扶贫成绩的客观和真实评估之上。从以往的情况来看,不少地方甚至出现了争当“贫困县”头衔的荒唐现象,这不仅说明一些地方政府在对待扶贫问题时欠缺足够的严肃性,也在一定程度上折射了扶贫成效的评估机制尚有纰漏和缺陷。这种评估的失真,体现在另一方面,则是一些地方政府为保证政绩过关,而不得不以各种弄虚作假搞“数字脱贫”。现在考核的力度加大,就更有必要防止出现“暗度陈仓”之为。
有鉴于此,这次的考核办法中,特别要求考核指标的数据来源除了扶贫开发信息系统、全国农村贫困监测等“官方”数据,还将适当引入第三方评估,并让贫困群众在脱贫成效考核中拥有“发言权”。这无疑是一种积极的、有针对性的制度应对。当然,就民众在扶贫中的“发言权”问题,不仅是要求让他们真实的“扶贫感受”得到反馈,扶贫过程中,民众的主动性和应有权利也应得到更好的激发和尊重。
扶贫的工作方法创新了,攻坚阶段的扶贫才会迎来“源头活水”;扶贫成效的评估水分挤干了,对于扶贫责任的考核,才能真正落到实处。也只有两者双管齐下、齐头并进,以“扶贫成效纳入省级党委和政府考核”为开端的扶贫责任体系重塑,才能真正为扶贫攻坚任务的顺利完成提供有力的制度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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