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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中国法院的司法改革》白皮书,公布了2013年至2015年,各级法院纠正包括浙江“张氏叔侄案”、内蒙古“呼格吉勒图案”等冤假错案23起;2015年,各级法院共依法宣告1039名被告人无罪。2014年以来受理申请国家赔偿案金额共1.13亿元。(3月1日《京华时报》)
两年多的时间,法院就因纠正冤假错案付出了1.13亿元的赔偿,也就是说纳税人累积的国家财政账面上,少了一个多亿的公帑。国家财富因此减少,这对于一个发展中的还有7000万农村贫困人口亟待脱贫的国家来说,当然不是一件好事。何况未来五年,又是扶贫攻坚的最后期限,各地各级政府,正在为精准扶贫日思夜虑背水一战呢。
但是,事情总有多个观察考量的维度,如果透过一亿赔偿,看到背后有1039名被告人宣告无罪重获新生,捆绑在无数家庭成员身上的精神绳索得以解脱,心理上的负担从此解除,多少人为此流出激动心酸的泪水,就又让人觉得这一亿多的赔偿,实在是应该和及时的了。再说,对于那些已经一命归西的冤案当事人,比如1996年已被执行死刑的19岁的呼格吉勒图,就是赔偿再多,他也不能复生。200余万元的国家赔偿,顶多只能给他的父母家人一个心理上的慰藉,同时对司法强加在他身上的污垢,来一次彻底的洗刷。
不妨想想,如果这些冤假错案不曾发生,赔偿也就无从谈起,国家的“冤枉钱”也就不会花了。更重要的是,那些撕心裂肺的冤情,那些无以复加的创伤,也就不存在了。从这点上说,只有把一件件案件办成“铁案”,经得起时间老人的评判,那才是最为正确的选择。只可惜,现实没有“如果”只有“结果”,结果逼得你进行赔偿。
当然,在不能完全避免犯错的情况下,赔偿也是一个纠偏的路径。有路径比没路径肯定要好,这也是国家制定并进行修改《国家赔偿法》的原因。问题是,我们一定要穷尽一切办法保证司法公正,因为这是评价一个社会是否公平正义的标准。英国哲学家培根说:“一次不公正的审判,其恶果甚至超过十次犯罪。因为犯罪虽是无视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流,而不公正的审判则毁坏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源。”按照这个理念,法院就应该把“审判不公超过犯罪”,贴在自家的门口,作为审判的警示。真是这样了,那一亿多的赔偿,也算没白打水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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