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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薪有理,但讨薪要有度,妨害公务以身试法害人又害己。”3月16日,四川省阆中市人民法院公开宣判大会在江南街道办举行。不少群众表示自己接受了一堂法治教育。大会对张某、戚某、欧某等8人妨害公务罪进行了集中宣判,依法判处张某等6-8个月有期徒刑,其中两名情节较轻者适用缓刑。(3月17日 澎湃新闻)
如果要列举当下法治生态中的沉珂,公判大会应该算一个。这些年来,尽管法治进步不断积跬步,但在多地屡屡上演的公判大会甚至是公捕公判依然在提醒人们,法治社会的建设依然任重道远。
公判大会到底违不违法,其实早有定论。早在1988年,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联合下发《关于坚决制止将已决犯、未决犯游街示众的通知》,规定将已决犯、未决犯游街示众都是违法的;不但对死刑罪犯,对其他已决犯、未决犯及一切违法的人员也一律不准游街示众。2003年,最高法院再次下文,明确规定不准公审公判,坚决反对集中宣判和执行。而从舆论的反馈来看,民众对于这种方式的反感也越来越大。
然而,在被明令禁止近三十年后,公判的幽灵依然潜伏不绝,足见这种行为的惯性之强。与此对应,也说明对于该种违法之举的法律禁止并未发挥实质作用。这些年发生在各地的公判大会,虽无一例外地受到舆论的谴责的质问,但并无任何司法相关人员受到追责,这本身就令人匪夷所思。而从这一行为的发生学上看,其动机背后则可能隐藏着一种更深层次的法治之殇。
多数的公判大会都会预设或是光明正大的宣称一个目的:普法。无论是公判大会走进高校,还是特意组织地方民众“观摩”,都不过是为了更好的展示和达成这一目的。但这种“广场公判”,究竟能够起到怎样的普法教育却一直是一个疑问。需要看到,如此表演色彩强烈的公判大会,缺失了法庭审判的固有仪式,其实让“受众”感受到的更多是一种基于外在声势所构建的肃杀之气,人们体认到的不是法治的威严,而是人治的强势;而若程序本身就涉嫌违法,这样的普法或许就只能传递或强化错位的法治观念。如此“野蛮”的普法,说明某些地方的司法部门,在普法方式和观念上都还存在着明显的后现代色彩。
从多地上演的公判大会来看,所涉及的案例大多都受到地方政府的“高度重视”。比如农民工讨薪酿成“事件”,首先本来要拷问的是当地行政主管部门对于农民工薪酬保障不力的责任。然而,不见追问监管部门的责任,反倒首先“高度重视”农民工讨薪“度”的问题——不是说司法机关对此不应该主动,而是如此“高调”,总给人蹊跷之感,比如是否有地方政府的“撑腰”?其次,以公判的形式示众违法讨薪的农民工,意在展现对于讨薪事件处置的“有力”,在某种程度上,其实也是一种间接的政绩展示。而归结到一点,都说明司法在某种程度上被工具化,这无疑与现代司法所应扮演的角色多有出入。
公平正义应体现在每一个个案中。同样,每一个个案也是人们衡量司法正义的最朴素方式。违法的公判、示众就是如此。于这样一种不伦不类的方式中,当前司法实践与理念的种种偏差,以及司法本身的“尴尬”,都得以暴露和放大,也直接影响着人们对法治的观感和信心。就此而言,这类违法的公判大会只能是负面的普法教材。而要彻底击退这样一种与“依法治国”背道而驰的幽灵,不妨首先从激活相关司法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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