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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党政机关经常会由某一个部门,以党委、政府的名义拟制工作决定、实施意见之类的政策性文件材料。为慎重起见,在正式下发执行之前,一般要在一定的范围,以书面形式征求相关部门和单位的修改意见及建议。从政策措施的制定程序来说,这是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的保证。不过,一些同志感到,许多时候,被征求意见的单位,有的不能及时回复,有的即使勉强答复也是“没有修改意见”,有违征求意见的初衷。
分析个中缘由,大体包括以下几种:
一是消极应付。可能是征求意见的材料相对较多,一些部门和单位已经司空见惯,见怪不怪,疲于应付,当然只能是“没有意见”。这可能是对机关文牍主义的一个消极抵制。如果是这种情况,我们应该注意尽量把一般号召与个别指导紧密结合起来,严格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八项规定精神,切实把不必要的文电数量减下来,多深入到一线指导,多深入到基层调研,多向群众学习和求教,并力所能及地现场解决一些困难和问题。
二是好人主义。一些同志可能这样认为,我对你拟制的材料没有意见,那么下次你也不会对我拟制的材料有什么意见。这样一来,你来我往,都是“没有意见”。没有意见,肯定不会得罪人。相反,给你提了意见,有可能还会导致一些无端的误解。我们要看到,如果党内、机关内、人与人之间的好人主义盛行,见到别人的失误和不足,也不采用适当方式及时加以指出,这是不值得提倡的,而且应当注意克服和纠正,并运用好批评与自我批评这个利器。
三是惰性使然。有的同志认为,每个部门有各自的职责,种好自己的“责任田”就相当不错了,哪有什么闲心去管别人的那一亩三分地。因此,很多时候是根本无心去研读征求意见的材料原稿,更不会去作一番认真的比较、反复的工作。个别同志甚至认为,我提出了独到见解,白白让你拿去受用,我岂不吃了亏?所以,干脆来个不思考、无意见。
要知道,一项政策的出台,涉及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涉及千家万户的切身利益,因此,相关职能部门不应该轻易放弃“建言献策”的权利,更不应该敷衍了事对待应尽的“提意见”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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