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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南乐县农民工周电军,自诉在北京市顺义区北小营运成水泥制品厂打工期间被砸致残,因赔偿问题未达成一致将水泥厂诉至法院索赔85万元。庭审期间,水泥厂却拿出一张辖区派出所开具的证明,称周电军是去水泥厂办理业务时受伤,并非水泥厂工作人员。(6月20日《京华时报》)
本案仍在审理过程中,结论如何,要依法院终审判决为准。因此,现在无须对案件结果过多解读。不过,诉讼中的一个“怪象”,值得关注,并具有一定的镜鉴意义。
案件审理期间,水泥厂向法庭提交一份北小营派出所出具的证明,称周电军是去水泥厂办理业务时,不慎被厂内防撞墩砸伤,并非水泥厂工作人员,证明上盖有该派出所公章。若按此派出所出具的证明而论,那周电军就与水泥厂不存在劳动关系,当然也就享受不到工伤赔偿。
问题是,派出所出具的这个证明是毫无意义的,如同废纸一张。因为派出所的法定职能在于维护社会治安,没有认定劳动关系的权力。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是否存劳动关系,须由劳动仲裁机构或法院裁决,派出所胡乱出具此类证明,显然是越俎代庖,手伸得太长,涉嫌违规滥政。诚如中国劳动关系学院法学系主任姜颖所言:“此证明不应由派出所出,派出所也没有这样的职责和能力去证明。”
真是无独有偶,我还见过派出所出具更荒唐的证明。退休前,我在地方负责社会保险工作。有一年离退休人员涨养老金,具体每人涨多少钱,都是按照规定的相关数据,由计算机自动生成的,不存在人为的法外裁量。当时,某乡供销社有个退休职工月养老金增加105.5元。后来,她拿着乡派出所的证明信来找,要求增加150元。该派出所的证明的大意是:职工某某,系五好家庭,生活负担重,请按每月150元给予增资。我瞅着派出所的大红印章,努力把笑憋住,给她解释说,涨多少钱,都是严格按照政策规定计算的,派出所的意见没有用。她顿时就火了:“你敢说派出所意见没有用?我要到公安局告你们!”她把那张派出所的证明一抓,气呼呼地离去。她真的去了公安局,被人家数落一通:“公安机关无权管调资的事情,你们那里的派出所是瞎胡闹。”我的朋友在公安局当秘书,专门给我打了电话。
长期以来,在不少老百姓形成了这种印象:公安机关是“千手观音”,什么事情都能管到,什么事情都有权办,方方面面都要看其脸色行事。老百姓产生错觉,可以理解。但对于派出所来讲,应该且必须明确自己的职责定位,严格依法行政,不该管的事情不要胡伸手,乱作为。随便出具不该出的证明文书,轻点说是笑话,严重点讲是违规,干扰其他部门正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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