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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速裁”更强调司法效率,而“从宽”更聚焦被告人的权利保障。从法律本质上说,“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比“刑事案件速裁程序”更符合司法文明的内涵。
全国人大常委会昨日审议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提请的《关于授权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的决定草案》,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拟在京津沪等18个城市试点,试点期限为两年。而据报道,这18个城市也是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试点的城市。2014年6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两高”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试点,试点期限也是两年,现已到期。
将制度改革纳入合法轨道,是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试点的一大突破。在有效期满后,试点工作有了总结,也有了提升。最高法院院长周强在作草案说明时称:两年的试点改革经验表明,速裁程序符合我国司法实践需要和刑事诉讼制度发展规律,“可将其纳入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继续在北京等18个城市开展试点,为完善刑事诉讼立法,建立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提供更多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
不难看出,作为刑事案件速裁程序的升级版,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被寄予了更多厚望。“速裁”更强调司法效率,而“从宽”更聚焦被告人的权利保障。“从快”并不是目的,只是“从宽”的附带结果。从法律本质上说,“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比“刑事案件速裁程序”更符合司法文明的内涵。
强调被告人认罪认罚从宽,还有一重现实意义。随着法治建设的推进,司法个案的传播将现代司法理念逐渐普及到千家万户。如今很多普通人也都清楚地知道,“坦白可以从宽,抗拒不能从严”。就在最近十几年时间里,曾经作为警方讯问室的“标配”标语——“坦白从宽,抗拒从严”,已经逐渐淡出。而“坦白从宽,牢底坐穿;抗拒从严,回家过年”等等段子,却在公共舆论场上被反复调侃和反讽。当坦白不能从宽,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选择坦白的动力也就随之锐减。这实则会使得坦白制度陷入了一个悖论——本要借坦白来从宽,不想却因坦白而被从严,所以,后来者宁愿选择冒着抗拒的风险,也不愿选择合作。
缺乏合作的司法,只能进入司法普通程序,从立案到侦查,从起诉到审判,这是一个漫长的过程,所有法定的程序都应该依法而为,它对司法效率提出了巨大的挑战,也让司法界被困扰多年的“案多人少”问题越来越突出。
有效调节“案多人少”的矛盾,疏讼(案件分流)是非常重要的制度选择。不是非要每一宗刑事个案都通过普通程序来加以定罪量刑。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同意人民检察院量刑建议并签署具结书的案件,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应当说,对于这一立法意旨,现在仍有不少人还处于半信半疑的状态。因此,当务之急,或许就是推广一些典型案例,用个案处理上的“南门立木”来取信于民,真正传递司法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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