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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纪委六次全会强调,全面从严治党,要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让咬耳朵、扯袖子,红红脸、出出汗成为常态,党纪轻处分、组织调整成为大多数,重处分、重大职务调整的是少数,而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只是极少数。“四种形态”涉及批评教育、谈话函询、组织处理或组织调整、党纪处分等,并与行政处分、问责、刑事责任等相关联。因此,实践监督执纪“四种形态”,要从党内法规和法律视角,准确表述相关概念。
“咬耳、扯袖、红脸、出汗”,如批评教育,主要是指党组织提醒、批评和教育、限期改正等;而谈话函询,主要是指党组织进行的诫勉谈话和函询。诫勉谈话,针对领导干部不构成违纪但造成不良影响,或虽构成违纪但根据有关规定免予党纪处分的问题,由党组织对其进行谈话教育,防止小毛病演变成大问题,其目的在于对领导干部进行教育、提醒、警示,不属于“组织处理”;针对群众反映的领导干部政治思想、道德品质、廉政勤政、选人用人等方面的问题,也可用书面形式进行函询。
党纪处分是党组织对违犯党纪的党员追究纪律责任的方式。根据2015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党纪处分从轻到重,依次为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其中,与“开除党籍”相关的概念是“除名”或“劝退”。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2014年《关于做好处置不合格党员工作的通知》,“除名”或“劝退”属于党组织对不合格党员的处置方式,不是党纪处分。
与此相关的概念行政处分是有关机关或组织对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等追究纪律责任的方式,对公务员作出的处分,根据公务员法,有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和开除;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作出的处分,根据2012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有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开除。党员受到党纪追究,需要给予行政处分的,党组织应向有关机关或组织提出建议。
相关的概念行政处罚是行政主体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人追究行政责任的方式。根据1996年行政处罚法,行政处罚的种类有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或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吊销许可证或执照和行政拘留等。党员依法受到行政处罚,应追究党纪责任的,党组织可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经核实后依规给予党纪处分或组织处理。
组织处理或组织调整都属于职务调整范畴。组织处理,主要是指党组织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涉嫌违犯党纪的党员干部,进行必要的岗位、职务调整的组织措施,主要有责令辞职、免职、降职、停职等;组织调整,则主要针对被认定为不适宜担任现职的领导干部作出,如调离或调整岗位、改任非领导职务、免职等。采用“组织处理或组织调整”的表述,兼顾了不同情节,更为完整准确,为各地区、各部门和各单位结合实际执纪监督问责留下了空间。
相关的概念问责,一是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给国家利益、人民生命财产、公共财产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的党政领导干部进行,如2009年《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列举的责令公开道歉、停职检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等;二是对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党的领导干部进行,如2016年《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规定的通报、诫勉、组织调整或组织处理和党纪处分。
如果党员受到党纪追究,涉嫌违法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则包括刑法规定的主刑(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和附加刑(罚金、没收财产和剥夺政治权利)。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强调坚持全面从严治党、依规治党,聚焦监督执纪问责,深化标本兼治,创新体制机制,健全法规制度。习近平总书记和中央纪委书记王岐山多次强调,对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必须抓早抓小,防止小错酿成大错、违纪走向违法。因此,针对不同情形,综合运用批评教育、谈话函询、组织处理或组织调整、党纪处分、问责等措施,有利于形成对领导干部从轻到重、从常态、大多数到少数、再到极少数的监督执纪形态,改变要么是“好同志”、要么是“阶下囚”的状况,更好体现全面从严依规治党、全面依法治国的原则和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方针,落实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执纪监督“四种形态”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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