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中工网评论频道时政-正文
公权力要建立起对私产的敬畏
张继生
//www.workercn.cn2016-11-30来源: 深圳特区报
分享到:更多

  合法私有财产不受侵犯,这是国家法治体系的一大基石,也是市场经济的一大基础。只有个人财产得到切实保障,才能让人安心,个人对社会和国家才会有持久的信心

  11月29日,最高法发布了《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切实加强产权司法保护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对完善产权保护制度、推进产权保护法治化有关工作进行了全面部署,强调特别要制裁公权侵犯私产犯罪。该意见从具体法律实施层面对私人财产进行了特别保护,对于增强人民群众财产财富安全感,维护社会经济稳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衡量一个社会的文明程度,很重要的一项考量就是对于个人私产安全的保护程度。改革开放以来,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社会主义法治的不断完善,我国产权保护力度不断加大。但也要看到,当前我国产权保护制度仍不完善,特别是不同所有制经济产权保护不够同等,公权力对私有产权保护不力,一些司法不公、不规范导致企业产权受到侵害,民营企业资产被违规查封扣押冻结等现象时有发生。这些问题严重损害了经济社会发展的基础,让人民群众对于财产财富缺乏安全感。

  《意见》首次提出要制裁公权侵犯私产犯罪,包括对民营企业家违法采取强制措施,对民营企业的资产违法扣押冻结等现象,要严格禁止并依法追责;对于社会经济运行中产生的纠纷,要严格区分不同性质,坚决防止把经济纠纷认定为刑事犯罪。这从法律制度上明确了公权力部门对于人民的私产该如何把握分寸去对待,杜绝了过去相关部门往往以权力手段制裁解决经济纠纷的非正常途径,加强和完善了对公权力干涉经济发展的监督、追责机制,有利于保护人民群众私产、营造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

  《意见》要求对各类产权主体的诉讼地位和法律适用一视同仁,注重对非公有制产权的平等保护,将私产和公产同时并列,禁止公权侵犯私产。这是贯彻落实近期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纲领性文件精神,切实加强产权司法保护的具体举措。

  要真正落实好《意见》,公权力部门要建立起对于私产的敬畏,从法律及制度层面建立起对私产的保护制度以及对侵犯私产行为承担法律后果的问责机制。各地及相关法律具体实施部门要严格按照《意见》内容及精神,制定切实可行的配套实施方案,将其指导精神具体化、步骤化,以推进《意见》的顺利实施,确保有法可依、依法行事。还要进一步增强全社会的私产保护意识,对于侵犯私产的行为,要提供有效的救济渠道及方式,引导人们通过法律途径维护合法权益。

  人们常言:“有恒产者有恒心,无恒产者无恒心”。合法私有财产不受侵犯,这是国家法治体系的一大基石,也是市场经济的一大基础。只有个人财产得到切实保障,才能让人安心,个人对社会和国家才会有持久的信心。

 

[保存]     [全文浏览]     [ ]     [打印]     [关闭]     [我要留言]     [推荐朋友]     [返回首页]
扫码关注

中工网微信


中工网微博


中工网抖音


工人日报
客户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