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赋予检察机关以提起公益诉讼权,对检察机关摆脱“诉讼法律监督机关”的身份颇有裨益,也让检察机关的发展空间充满了想象
2015年7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决定授权最高人民检察院在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国有资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食品药品安全等领域,在北京等13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展为期两年的提起公益诉讼试点。截至2016年12月底,上述试点地区检察机关共提起公益诉讼案件495件,包括民事公益诉讼57件,行政公益诉讼437件,行政公益附带民事公益诉讼1件。
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是在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强化检察权的法律监督职能、避免多个热点公益事业陷入“公地悲剧”等背景下推出的。之所以要授权检察机关,一来于法有据。人民检察院组织法规定,检察机关应当履行其职责,保护国家财产和公共利益不受损失。在此基础上赋予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的权力,符合立法意旨。全国人大的授权试点,解决了权力来源的合法性问题。二来符合检察权的发展方向。这二十几年的司法改革,总体上看,检察权在不断缩小,这与其作为“一府两院”中独立一院的机构地位十分不符。赋予检察机关以提起公益诉讼权,对检察机关摆脱“诉讼法律监督机关”的身份颇有裨益,也让检察机关的发展空间充满了想象。
但总体上看,一年多来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案件数量仍然不多。据最高检发布的数据,试点地区检察机关办理的公益诉讼案件为4378件,这意味着提起诉讼的案件只占约百分之十,绝大多数案件在诉前程序就结案了。当然,这并不能证明大量未进入庭审程序的案件,就一定是被“攻关”了。在法理上,诉讼并不是目的,定分止争也并非一定要通过庭审才能实现。但办理数和审理数的比例是如此悬殊,加之长期以来司法地方化尾大不掉,其难免受到公众质疑。
也正是考虑到司法改革的规律、试点地区的差异和诉前程序的作用,最高检对试点的要求提出了“三步走”:2016年上半年,各试点地区一个不少实现起诉案件零的突破;2016年底,所有试点市级检察院均有案件起诉到法院;2017年上半年,所有试点基层检察院消灭起诉案件空白。这种“数目字管理”和权力趋动型改革,是务实的推进举措。乐观预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有望在今年得到更大范围的推广。但公益诉讼的民(案)行(案)不均、地域发展不均等问题恐怕还会继续存在。对于某些司法地方化根深蒂固的地区,检察公益诉讼会有更大的难度,它也亟需以制度来实现对公益诉讼的“精准扶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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