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9
吕晓春等非法生产、买卖制毒物品案
——非法买卖溴代苯丙酮、生产麻黄素,情节特别严重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吕晓春,男,汉族,1968年2月24日出生,无业。2008年1月10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2015年7月6日刑满释放。
被告人高俊成,男,汉族,1981年12月2日出生,务工人员。2014年6月30日因犯运输、制造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同年11月23日刑满释放。
被告人郑颖,男,汉族,1982年5月25日出生,农民。2003年11月11日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2017年3月,被告人吕晓春为生产麻黄素,通过网络联系被告人郑颖购买1-苯基-2-溴-1-丙酮(俗称溴代苯丙酮)200千克。后吕晓春雇用被告人高俊成参与生产,并购买制毒工具和其他原材料。2018年1月20日,公安人员在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永乐路93号将吕晓春、高俊成抓获,并在该处查获麻黄素5.65千克、含有麻黄素的液体104.65千克及其他化学制剂。后郑颖被抓获归案。
(二)裁判结果
本案由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一审,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
法院认为,被告人吕晓春非法购买、生产用于制造毒品的原料,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生产、买卖制毒物品罪;被告人高俊成非法生产用于制造毒品的原料,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生产制毒物品罪;被告人郑颖非法出售用于制造毒品的原料,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吕晓春、高俊成在共同犯罪中均系主犯,且均系累犯、毒品再犯,应依法从重处罚。三人均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酌予从轻处罚。据此,依法对被告人吕晓春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对被告人高俊成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对被告人郑颖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上述裁判已于2019年7月3日发生法律效力。
(三)典型意义
受多种因素影响,当前我国制毒物品违法犯罪问题较为突出。本案是一起比较典型的非法生产、买卖制毒物品的案例。溴代苯丙酮是合成麻黄素的重要原料,而麻黄素可用于制造毒品甲基苯丙胺,二者都是国家严格管控的易制毒化学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的规定,被告人吕晓春、高俊成、郑颖三人实施制毒物品犯罪均属情节特别严重,人民法院依法判处相应刑罚,体现了对此类毒品犯罪的坚决惩处。
案例10
张伟故意杀人案
——有长期吸毒史,杀死无辜儿童,罪行极其严重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张伟,男,汉族,1989年7月16日出生,湖南省新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职工。
被告人张伟自2012年开始吸毒,曾多次被戒毒和送医治疗。2016年12月21日16时许,张伟驾车经过湖南省新邵县酿溪镇雷家坳村财兴路地段时,见王某某(被害人,男,殁年7岁)背着书包在路边行走,遂将其骗上车。当日21时许,张伟驾车来到新邵县坪上镇坪新村一偏僻公路上,停车后将熟睡的王某某抱下车,持菜刀连续切割、砍击王的颈部,致王颈部离断死亡。张伟将王某某的头部和躯干分别丢进附近草丛后逃离现场。
(二)裁判结果
本案由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最高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了死刑复核。
法院认为,被告人张伟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张伟杀害无辜儿童,犯罪手段残忍,情节特别恶劣,罪行极其严重,应依法惩处。据此,依法对被告人张伟判处并核准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罪犯张伟已于2020年6月17日被依法执行死刑。
(三)典型意义
吸毒行为具有违法性和自陷性。医学研究表明,长期吸毒可能对人体的大脑中枢神经造成不可逆的损伤。对于因吸毒导致精神障碍的,一般不作为从宽处罚的理由。本案就是一起被告人长期吸食毒品致精神障碍,杀害无辜儿童的典型案例。被告人张伟明知吸毒后会出现幻觉等精神异常,且曾多次被戒毒、送医,却仍继续长期吸毒。张伟诱骗独行的7岁儿童,并将其杀害,致其尸首分离,犯罪手段残忍,情节特别恶劣,罪行极其严重。人民法院依法判处张伟死刑,体现了对吸毒诱发的严重暴力犯罪的严惩。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局 人民法院新闻传媒总社
编辑:潘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