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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紧紧围绕更好保障和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深化社会体制改革,改革收入分配制度,促进共同富裕,推进社会领域制度创新,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加快形成科学有效的社会治理体制,确保社会既充满活力又和谐有序。”以往,我们一直使用“社会管理”提法,《决定》则使用“社会治理”概念。由“管”到“治”,一字之差,体现出打造改革升级版的实质性变化。“管理”是管理主体对管理客体的单向度影响,突出的是公共权力在决策、执行、管理和服务方面的全面责任和全面主宰;“治理”则是特定范围内有关公共事务相关主体之间的多向度相互影响,突出的是包括了各类权力部门、公共部门,以及各类企业和社会组织,对于国家和社会事务的平等参与关系。“社会治理”的提出弥补了原有“社会管理”内涵的局限,使社会治理体制创新得到拓展。
社会治理体制创新的落脚点是促进社会参与。《决定》提出的“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强调了社会力量在国家和社会事务中的地位和作用。提出“国家治理”和“社会治理”理念,意味着我国执政和政府模式的转型升级,意味着在国家公共事务中,除了执政党和政府之外,各类社会组织也将获得更多参与的机会。
社会治理体制创新的着眼点是改善和保障民生。《决定》提出,“让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全体人民”。公平正义,改善民生,社会和谐,社会安全是社会治理的四个聚焦点。公平正义是社会有效治理的基本原则,改善民生是社会有效治理的根本基础,社会和谐是社会有效治理的重要表征,社会安全是社会有效治理的必要条件。将公平正义、改善民生、社会和谐、社会安全作为社会治理的聚焦点,既明确了社会治理体制的目标追求,又明确了社会参与的使命担当。
社会治理体制创新的着力点激发社会参与公共事务的活力。构建社会治理体制要求突出社会事务的共治,需要构建多元角色的参与格局和塑造平等协商的关系机制。我认为,为此《决定》提出了五个着力点:一是推进协商民主广泛多层制度化发展。新的治理体制要为社会全程参与重大问题决策创造条件,并构建程序合理、环节完整的协商民主体制,拓展包括社会组织、基层组织在内的各类主体参与民主协商的渠道。二是推进社会事业改革创新。在所有关系人民生活的领域,都要建立社会与市场参与的新机制:通过深化教育领域综合改革,提升教育公平和改进教育产品的供给质量;通过健全促进就业创业体制,完善经济发展和就业保障联动机制,最大限度增加就业机会;通过改进收入分配制度,形成合理有序的收入分配格局;通过改革社会保障体制机制,提升更加公平和可持续的社会保障能力;通过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建立合乎行业规律、促进社会力量参与、提升医疗卫生产品供给水平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体系。三是激发社会组织活力。《决定》提出的加快实施政社分开和推进社会组织明确权责、依法自治、发挥作用,限期实现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真正脱钩,重点培育和优先发展行业协会商会类、科技类、公益慈善类、城乡社区服务类社会组织,成立时直接依法申请登记,都是有利于激发社会组织活力的重要举措。四是创新有效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体制。社会参与是化解社会矛盾的重要途径,为此,需要建立更畅通有序的社会需求、民意表达通道、民权保护机制,以及与之相适应的健全的接访制度和司法干预程序以及信访和司法的联动工作体系。五是健全公共安全体系。食品安全和生产安全是关系民生的重大问题,互联网和恐怖威胁也成为关系国计民生的新问题。对于安全问题的防范和管理,不仅需要政府成立必要的机构来应对,而且也需要全社会积极参与,形成健全的治理体制机制。(国家行政学院社会与文化管理学部副主任 马庆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