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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挥法律对完善生态文明制度体系的作用
张忠民//www.workercn.cn2013-12-18来源:人民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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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生态文明建设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五位一体总布局的重要组成部分,关乎人民福祉、民族未来。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涉及方方面面,需要政府、社会和个人共同努力。形成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合力,既要发挥思想教育的作用,更要依靠法律制度的力量。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指出,建设生态文明,必须建立系统完整的生态文明制度体系。贯彻落实这一要求,迫切需要加强生态文明制度设计,构建生态文明制度体系。其中,法律的使命十分重要。应从立法、执法、司法三个环节入手,充分发挥法律对完善生态文明制度体系的作用。

  通过科学立法,搞好生态文明制度体系设计。立法的科学性有赖于立法程序的完善和立法内容的合理。第一,通过公开征求意见、专家论证会、听证会等形式,广泛听取和吸纳各方面对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建议。第二,将环境保护法定位为生态文明建设的核心法、环境保护领域的基本法。改变原来环境保护法既要经济发展、又要环境保护的双重立法目的,明确其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生态文明建设的一元目的。第三,完善公民的环境权相关规定,从环境资源利用权、环境状况知情权、环境事务参与权和环境侵害请求权四个方面作出制度安排,改变“重污染防治、轻生态保护,重国家环境管理、轻政府环境服务,重企业环保义务、轻个人环境权利”的局面,树立风险预防、生态保护与污染防治并重、环境管理与环境服务并举、环境权利优先等理念。

  通过严格执法,保障生态文明制度体系运行。改革现行生态和环境监管体制,进一步明确生态和环境监管的统一监督和协调机关,使监督权、管理权相对集中;科学划定不同生态和环保执法部门的权力和责任边界,注重相互之间的配合与协作,强调生态文明决策、执行、监督等程序的环环相扣和有效运转。进一步明确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的政府责任,坚持地方政府对其管辖范围内的生态文明建设负总责,防止政府的总体责任沦为某个部门的局部责任;将单位责任与相关人员个人责任联系起来,将生态文明建设纳入地方政府及其主要负责人考核指标体系,完善和落实生态和环境问责制。不断完善生态和环境功能区划,并以此为基础划定生态和环境执法区划,保持与行政区划的适度分离,妥善处理执法区划与行政区划之间的关系。

  通过公正司法,维护生态文明制度体系权威。通过合理配置司法权,减少和避免对司法的不当干预,确保司法公正。改进法学教育,完善法官、检察官遴选和培训机制,建立健全案例指导和交流制度,不断提高司法水平;通过裁判文书上网、司法过程适度公开、完善陪审制等方式,促进公正司法。探索设置专门化的生态和环境保护法庭、法院,对生态和环境案件实行集中和专门管辖。促进立案、审判、执行等环节的协调统一,促进传统生态和环境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和刑事诉讼以及新型生态环境公益诉讼的有机衔接。创新和规范生态环境案件的诉讼规则,对案件的起诉和受理、举证责任的分配、因果关系的证明、侵害后果的评估等方面作出全面规定,以适应此类案件的特殊性要求。

  (本文为国家社科基金“生态文明与能源法创新研究”项目阶段性成果。作者单位: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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