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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改革法院案件受理制度,变立案审查制为立案登记制。”所有的重大改革举措不仅需要顶层设计,也须有具体制度安排将之落实。本次《意见》出台最重要意义在于,让司法实践和党的决策联系更为紧密,不仅为司法实践提出了更明确的要求,更是解答了各方对立案登记制的诸多疑虑。
自立案登记制提出以来,有不少群众对之产生了一些误读,误以为只要向法院提出了立案,法院就必须登记立案。其实不然,立案登记制旨在解决因非法律因素所导致的立案难现象,保障立案工作只服从法定标准,不受法律之外因素干扰。立案依然需要严格遵守三大诉讼法对于管辖与起诉条件的相关规定。有案必立、有诉必理的前提在于必须是“依法应该受理的案件”。
对此,《意见》给出了负面清单,“违法起诉或者不符合法定起诉条件的;诉讼已经终结的;涉及危害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危害国家安全、破坏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破坏国家宗教政策的;其他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的所诉事项”四种情形,将不予登记立案。其实,立案登记制与之前立案审查制的本质区别正在于在法律允许的范围,最大程度上保障群众诉权。
首先,变实质审查为形式审查,如对于民事案件,《意见》规定,“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有明确的被告、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依据,属于人民法院主管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的”应当登记立案。该条款关键字在于“有”,这也意味着只要有这些形式要件就应当立案。至于这些要件是否合理,案件是否最终能胜诉,并不是立案阶段所考虑的范围。同时,再次重申全面清理和废止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立案“土政策”。
其次,对于一次性立案未成功者给出了帮助与救济。一方面,要求法院对于材料不符合形式要件的进行一次性全面告知和补正,避免当事人跑冤枉路;另一方面,对于认为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明确要求法院须依法作出裁决,给当事人一个说法,并使其行使上诉权及申诉权有了法律凭证。
该项制度在一定程度上会引起案件增量,如何在司法资源不增加的前提下,保障这些增量案件得到妥善处理,将是各级法院面临的巨大挑战。对此,《意见》提出制裁违法滥诉、健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建立完善庭前准备程序等多项举措。在防止不端者滥用制度、徒增各方诉累的同时,提出了提高纠纷化解效率的解决方案。
实际上,立案登记制对于各级法院排除地方干扰,依法开展立案工作也是一种保障。我们期待各级法院能够充分领会中央精神,切实运用并落实中央文件与法律规定,结合实际,建立起《意见》运行机制,让人民群众早日享受到该项制度所带来的诉讼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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