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工网讯(工人日报—中工网记者李昱霖)自5月1日起将正式施行的《河北省公路工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办法》和《河北省公路工程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办法》,让河北公路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有了保障。办法规定,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应订立书面的建设工程承包合同,明确约定工程款进度结算办法、支付期限和人工费用拨付周期,并按照保障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支付需要约定人工费用,人工费用拨付周期不得超过1个月。
专用账户管理办法规定,建设单位在审查开工报告时,应将施工单位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的开立情况作为基本条件进行审查,对不符合条件的,不得进场。
施工单位应足额按月将工资汇入农民工个人账户。未按规定支付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责令限期改正,对于逾期不改正的,记入河北省公路工程从业单位信用记录。施工单位对建设项目违法分包、转包,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依法承担直接清偿责任。
《河北省公路工程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办法》要求,建设单位负责对施工单位开展农民工实名制将工作情况进行监管,并在工程施工合同中明确约定实名制管理要求。施工单位、分包单位和劳务合作单位,必须依法与每一名招用的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工资标准和支付方式等,并缴纳工伤保险。临时或短期聘用的农民工应要订短期临时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