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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已婚妇女24周岁以上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为晚育。生育两孩不符合“第一个子女”的要求。因此,生育“单独二孩”的女职工不能享受30天的晚育假,同时男方也没有15天的看护假。湖南、深圳、福建、江苏、重庆等地的规定,也大同小异。(《成都商报》8月19日)
“单独二孩”是新出台的政策,理应有新的制度与之配套。女职工应不应该享受晚育假、男职工应不应该享受看护假,实际上涉及“产假福利”设立初衷与相关利益权衡,有必要打破原有的机械规定。
如果出于保护妇女、新生儿的正当权利考虑,产妇毫无疑问应该享受第二个孩子的产假。如果出于“控制人口”的功利,或者出于对用人单位的利益考虑,自然是产假越少越好。
“产假福利”之所以被社会认可,一是因为女性怀孕生产需要漫长体力付出,而且在这个过程中承受巨大心理压力。生产之后,女性身心健康也有一个恢复的过程,所以需要产假来缓冲;二是因为新生儿不仅有哺乳、照顾的客观需要,而且科学证明父母的关爱陪护对孩子身心智力发育非常重要。考虑到女性身心恢复规律和孩子成长需求,还进一步衍生出了“晚育假”、“多胎假”、“男性看护假”等。
因此,基于妇女、小孩的人权考虑,能否享受“产假福利”应当是一个科学问题。无论是婚内生育还是婚外生育,无论是成熟分娩还是早产流产,无论是第一胎还是第二胎,无论是干部还是工人、学生,在产假享受方面,都不应该存在歧视。
然而,考虑到社会分工与男女平等,女性除了要承担家庭角色之外,还要承担社会角色。因此,无论是女性的产假,还是男性的看护假,都涉及与用人单位的利益冲突问题。解决冲突的思路,也经过了一个文明演变的过程,从没有保障到工作职位保障,再到带薪产假的落实。
对用人单位来说,带薪产假会增加成本,也带来了歧视女性的现实问题;另一方面,生孩子,不仅是一个家族血缘的延续,也是对民族、人类的责任与义务,所以现在很多国家和地区,已逐步用国家“生育津贴”取代了用人单位的带薪产假。
我国现实的《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并非国家法律,在思路上,还是着眼于计划生育和劳动保护,没有上升到人权与社会责任的高度,所以各个地方又在《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中将其细化落实,这自然就带来了鲜明的地方“特色”和狭隘的功利色彩,不仅本身争议不可避免,而且也适应不了如“单独二孩”这样的新情况。
关于“产假福利”的问题,不只“单独二孩”能否享受晚育假。近年来各地的扩展性规定、社会各界的相关建议,实际上都暴露了现有规定已经滞后的现实。因此,很有必要对“产假福利”正本清源,在科学调研后以立法形式加以确认。这样,既可避免因地方差异带来的不公平与争议,也能以“产假福利”的“一小步”,推动我国社会文明向前“一大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