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辅警和失足女多为普通人,均系要为生计苦苦奔波的百姓群体。
最关键的不同,是前者协助执法,后者违法。
但假如协助执法者枉法作恶,将侵害的魔爪伸向后者时,后者便显得像鸡蛋碰石头一样不堪一击。
2014年12月9日,备受社会关注的广东英德三名辅警强奸、勒索“失足女”案,9日下午在广东省英德市法院一审宣判。三名被告人谢某、徐某、范某犯强奸罪、敲诈勒索罪两罪并罚,均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
值得注意的是,涉案人两人为“90后”,年龄最大的范某生于1989年,案发时不满25岁。
他们其中二人与失足女的第一次亲密接触的身份却是嫖客。8月10日,谢某通过微信与李某交谈商定后,与同事徐某一起到英德市一小区的出租屋内先后与李某英进行了性交易。
随后,罪恶不可遏制地上演了。8月14日晚上,谢某、徐某、范某分别穿着短袖警用训练服、辅警夏装执勤服,携带一副警用手铐到李某租住的出租屋,声称其三人是派出所工作人员打击卖淫嫖娼活动。以此恫吓、威逼李某轮流与三人发生性行为,并以收取保护费的形式索取了李某人民币1500元。事后三人各分得人民币500元。
此恶性事件分两个阶段演进:首先,辅警公然违法;随后变本加厉,直接沦为淫贼劫匪,触犯刑律。
之所以引起巨大公愤并受到法庭严判,关键在于辅警这个特殊的身份不仅代表着国家机关的形象——虽然是临时工,更代表着法治的威严和公正,这两者都属于维系社会稳定安宁的公器,结果被当成满足其个人贪欲和淫欲的强大保护伞,其社会危害尤甚。
或许,整个事件有这样一个潜台词:被施暴者是一个失足妇女,从事的是风险巨大的违法行当,经常陷于舆论谴责的道德洼地,甚至曾在严打中被个别警察挂着破鞋游过街,其受法律保护的人格尊严、正当权益不时被执法者公然无视,令人瞠目。
三个辅警能如此肆无忌惮地对一个失足女集体施暴,进而抢劫,跟社会上习惯性占领道德高地,进而用道德越俎代庖,替代法律的思维模式息息相关,甚至连一些执法者都习以为常。
殊不知,“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仅包括在好人、正常人面前人人平等,也涵盖了有缺点的人甚至已经违法犯罪的人——只要没有依法剥夺,公民的法定权利不能以任何理由予以践踏,不管理由多么崇高,多么顺乎民意。
结合利益博弈加剧、社会矛盾多发、价值信念迷失的背景,将法治当成信仰是多数人内心真正免于恐惧的最重要基础。
更深层的追问是:这三个年轻的辅警显然不符合国家工作人员最基本的素质要求,甚至暴露出先天的法治观念淡漠——先嫖后奸且劫,但又是怎样被选拔进执法队伍的?维稳任务重、警力不够在一些地区确属现实难题,那是不是应该严格把关,设计更有效的招聘程序,本着对公共利益高度负责的态度,选拔更合格的人才?
四中全会召开后, 依法治国凝聚全民共识,关键前提却在依法行政。充斥在体制内的临时工们从法理上已经违背1995年实施的《劳动法》,在聘用上多与此后颁布的《劳动合同法》相抵触,由于人员素质参差不齐,执法依据不充分,酿成的各类冲突不时见诸报端,是不是到了该集中清理整顿的时候了?不妨先从让人“不明觉厉”的辅警开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