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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一条路上,要想保证运人、运货都安全,除了各自遵从各自的规则、法律,把生命置于利益、效率之上,我们没有任何捷径可走。监管部门不能当甩手掌柜,而应恪尽职守,确保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一起造成数十人伤亡的交通事故成了近日公众关注的新闻——7月19日凌晨2时55分,一辆装载危化品的小货车与一辆福建开往四川宜宾的大客车在沪昆高速湖南邵怀段追尾后燃烧爆炸,造成5车烧毁,43人死亡,6人受伤。事故善后和调查工作正在进行。
从已查明的情况看,事故原因有两点:第一,运输危化品的小货车为非法改装、伪装车,非法营运;第二,被追尾的大客车没有接驳运输,停车休息没有落实。
在高速公路发生交通事故,死伤数十人,其中一方载有危险化学品,这样的事情细数起来并不鲜见,并且往往是因为危化品的存在才造成了更严重的后果。每一次类似事故过后,追问和反思都不会少,有的指向肇事方安全意识淡薄,视生命如儿戏;有的质疑监管部门不负责任,给肇事车辆有意无意地“开绿灯”。接踵而至的,也必有一段时间内的严打和整治行动。但是,事故依然发生,而这些事故背后往往有人祸的影子。
综观这些事故,不难发现,那些本已设置的诸多有关危化品运输、货运客运的规定、制度,本该由危化品运输企业、高速公路客运企业和相关监管部门履行的责任和义务,没有落地,是其中一个共同特征。有法不依、有令不行,并且这样的局面没有得到彻底改善,再次发生事故有什么稀奇?
从危险货物的运输来说,显然是有一系列规定的,比如从事这个行当的企业、个人要有相应的资质、经验,要通过相关部门批准,取得相关证照;要有相关的设备、设施、场地;运输车辆从生产、上牌到上路、年审,都有严格规定,车身要喷涂“危险品”等字样以提示其他车辆……反观此番事故的肇事车辆,不仅没有提示自己是“危险品”,反而把自己乔装成了普通车辆,如此“无知无畏”的态度和行为,出事故或许只是时间问题。
而对事故的受害方被追尾的客运车而言,虽有“倒霉”的成分,但也并非无可指责。国务院2012年7月下发的《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见》规定,创造条件积极推行长途客运车辆凌晨2时~5时停止运行或实行接驳运输,“确保客运驾驶人24小时累计驾驶时间原则上不超过8小时,日间连续驾驶不超过4小时,夜间连续驾驶不超过2小时。”也就是说,如果遵守这个规定,被追尾的客运车在事发时就不应该出现在高速公路上。对此,该客车所属的运输公司是有责任的,因为根据报道,对司机没有停运的行为,运输公司的视频监控人员虽然发现了,但没有及时提醒、制止。
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通报的数据显示,我国每年有2亿吨危险化学品来往运输,这意味着,如果监管不到位,不管是高速公路还是普通公路,都会有极大的安全隐患。而说到监督检查,我国《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中只有寥寥数语,没有具体说明该由哪个部门去检查、怎么监督、在哪儿监督。有专家表示,对危险品的管理,涉及安监、消防、公安、质检、环保、交通、卫生、工商等多个行政部门,层次繁多、程序复杂。在这样的背景下,一旦出了事,找到具体的监管部门都难。
危险品的运输,之于时下的经济发展、人们的生产生活需求,恐怕是不可避免的,而公路客运作为人们出行的重要选择,亦不可能完全被其他交通工具取代。同一条路上,要想保证运人、运货都安全,除了各自遵从各自的规则、法律,把生命置于利益、效率之上,我们没有任何捷径可走。
当然,这不能靠自觉去实现,而必须靠相关的追责去提高违法成本,震慑违法行为。在这个过程中,监管部门不能当甩手掌柜,而应恪尽职守,确保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不履职、不作为同样应该受到追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