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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见拟将“结果犯”调整为“行为犯”,即不管是否造成了严重后果,只要实施了极易导致安全生产事故的违法行为,就构成犯罪。一旦法律修改完成,那些在落实安全生产责任、措施上打折扣、心存侥幸的企业,都可能面临刑法处罚。
中共中央、国务院日前印发《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12月20日《新华每日电讯》刊发了安监总局相关负责人对其中一些重点内容的解读,包括研究修改刑法相关条款,将一些极易导致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典型违法行为列入刑法调整的范围;建立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一体化监管执法体制;取消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制度,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等。
临近年底,重庆、江西、黑龙江、内蒙古多地发生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在这一背景下,这份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意见的出台,十分必要且必须,尤其是其中一些有较大突破的内容。
比如,易导致重大安全事故的违法行为拟入刑。在现行刑法中,涉及安全生产事故领域的犯罪大多是“结果犯”,即以发生严重后果作为定罪的要件。无论是重大责任事故罪、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还是危险物品肇事罪、不报或者谎报事故罪等,相关刑法条款中都有“情节严重”的表述,即如果情节不严重,则不具备定罪的条件和标准。此番意见明确,“研究修改刑法有关条款,将生产经营过程中极易导致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的违法行为列入刑法调整范围”。这意味着,拟将“结果犯”调整为“行为犯”,即不管是否造成了严重后果,只要实施了极易导致安全生产事故的违法行为,就构成犯罪。一旦法律修改完成,那些在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和措施上打折扣、心存侥幸的企业及人员,都可能面临刑法处罚。
比如,一票否决,意见中提到两次——各地区各单位要建立安全生产绩效与履职评定、职务晋升、奖励惩处挂钩制度,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度;高危项目审批必须把安全生产作为前置条件,城乡规划布局、设计、建设、管理等各项工作必须以安全为前提,实行重大安全风险“一票否决”。某种角度看,这也是一种关口前移,即让违规项目无法落地,让更多官员意识到自己的官帽、官运某种程度上掌握在安全生产“手里”,进而有所忌惮。
再如,意见中提出的建立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一体化监管执法体制,将职业健康与安全生产放在同等位置,体现了对职工权益和生命的尊重、关照,同时有一定的前瞻性。
安全生产不该是一道解不开的难题,关键是用什么方法解、花多大力气解。平时不用功,一知半解、浅尝辄止甚至心思根本没放在正业上,总觉得“考试不会考”,或者“监考不会严”,那么,在安全生产上,考试不及格将是注定的结局。
新华社的报道显示,此番意见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个以党中央、国务院名义出台的安全生产工作的纲领性文件,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全国安全生产工作的思想指南和行动纲领。意见涵盖、回答、回应了当前安全生产领域存在的主要问题,给出了“解题”的总体思路和具体方法,如果这些内容都能得到落实,那么,实现“到2020年,安全生产监管体制机制基本成熟,法律制度基本完善,全国生产安全事故总量明显减少,职业病危害防治取得积极进展,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频发势头得到有效遏制,安全生产整体水平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相适应”,值得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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