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践行法治的“最后一公里”也是普法“第一公里”
《工人日报》—中工网评论员 林琳
//www.workercn.cn2017-11-14来源: 中工网—《工人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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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整个国家的法治建设而言,基层司法人员是落实、践行法治的“最后一公里”。对公众而言,他们是普及、推行法治的“第一公里”。这“第一公里”能不能走好、走稳,关乎公众对法治的认可、信赖和信心,更关乎法治的前景和未来。

  这几天,一个基层法院“火”了——湖南永州市东安县人民法院。先是该院一法官醉酒休庭一事被曝光,后是该院一份出现7处低级错误的“奇葩裁定书”被曝光。11月11日晚,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通过官方微博发布了上述两起事件的处理情况,对当事法官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提请县人大常委会免去其东安县法院审判员、芦洪市法庭副庭长职务,报请县委同意调离法院系统;对东安县法院执行局一负责人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对负责裁判文书校对的一人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一个法院,几天时间里居然上演了工作出现严重错误的“连续剧”,实在让人大跌眼镜。首先,法庭是司法审判的地方,是法的权威和公平正义应该被彰显、践行的地方,是应该被充分尊重、敬畏的地方。这些属性和职能决定了人们出入法庭时的仪表、状态和言行。也正因此,扰乱法庭秩序的行为甚至可能构成犯罪。只不过,现实的“戏剧性”有时超乎想象,居然有法官也会“当庭失态”,“扰乱”审判秩序。

  其次,裁判文书是记载法院审理过程和结果的载体,是法院确定和分配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凭证,也是上级法院监督下级法院审判活动的重要依据,是必须严肃认真对待的司法文书。任何差错不仅反映了法院、法官的水平,而且会影响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甚至影响司法机关的口碑和形象。当老百姓看到,有当事人的性别被写成了“吕”、当事人的名字前后不一、所在县的名称也被写错——几百字的文书出现7处错误,会作何感想?是这些司法人员能力有问题吗?恐怕还是工作态度问题,不敬畏法律,不把法律工作当回事。

  近年来,一些基层法院出现这种低级而离谱的错误、笑话,并不鲜见,诸如一个案件出现两份不同结果的判决书、受害人被判向肇事者赔偿、判被告自己赔偿自己、判决书出现多处错别字的情况,不时见诸报端。应该承认的是,一些基层法官确实承担了大量的审判任务,工作强度高、压力大,但这不是粗心大意、失职渎职、违规违纪的理由。尽管出错的法院、法官属少数,造成的影响往往是恶劣的。如果这些错误不断发生、不断被容忍,只会让法律的权威一再被打折。

  面对上述低级错误,有人调侃,这些法官应该是“差不多”专业毕业的——音同字不同、“女”和“吕”不分,差不多就行了;工作纪律要不要遵守,法官的职业道德和形象要不要注意,差不多就行了。事实上,法律是最不能“差不多”的,一字之差,在法律上的意义、相应的权利义务、面临的法律制裁,都可能是极大的不同,就像“定金”与“订金”、“借条”与“欠条”、“酒驾”与“醉驾”、“加班”与“值班”……如果法律都能“差不多”,那还是法律吗?

  对整个国家的法治建设而言,基层司法人员是落实、践行法治的“最后一公里”。对公众而言,他们是普及、推行法治的“第一公里”。这“第一公里”能不能走好、走稳,关乎公众对法治的认可、信赖和信心,更关乎法治的前景和未来。在我国法治建设业已取得诸多重大成效和进步的现实语境下,仍有个别基层司法人员工作态度不端正、法律素养低下、品行堪忧,实在让人遗憾和不能容忍,这样的人也实在不能、不该继续留在司法队伍中。

  全面依法治国是国家治理的一场深刻革命,必须坚持厉行法治,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在公正司法方面,基层法院、法官应是最“前沿”的践行者,在全民守法方面,基层法院、法官应是最“一线”的辅导员。只有基层的力量强起来,带头尊法学法守法用法,法治中国建设才能迎来更光明和广阔的前景,全民族的法治素养、道德素养才能得到更切实和明显的提高。每一个基层法院、法官都应成为这一天早日到来的“助推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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