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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人日报 2010年04月09日 星期五

破解企业无正当理由不开展平等协商的“短板”问题

承德探索上级工会代理工资集体协商

市总工会、驻市产业工会、县(区) 总工会和乡镇(街道)总工会有权代理辖区内各类企业的工资协商

《工人日报》(2010年04月09日 002版)

本报讯 (记者张世斌 通讯员李昱霖 司志通)企业无正当理由却一直不推行工资集体协商制度,这种现象在各地并不鲜见。日前,河北省承德市总工会制定出台《代理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对还没有开展集体协商的企业发出了明确信号——上级工会可以行使代理权,指派相关人员到企业代理工资集体协商事宜,破解平等协商集体谈判的“短板”问题。

《办法》规定,市总工会、驻市产业工会、县(区)总工会和乡镇(街道)总工会均有权代理辖区内各类企业(含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会开展工资集体协商的相关事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工会的上级工会即行取得代理权:企业工会向上级工会主动提出口头或书面代理请求的;企业工会由于各种原因不便向上级工会提出口头或书面代理请求,但上级工会经认真研究认为确有必要实行代理的;企业职工就工资问题直接向职工维权热线12351提出信访或职工就工资权益提起仲裁和诉讼,经上级工会调查核实,该企业无正当理由没有实行工资集体协商,经过限期督促整改,仍不实行工资集体协商的;对AAA级、AA级、A级劳动关系和谐企业和三星级、两星级、一星级职代会企业没有坚持实行工资集体协商的;当地新兴产业、战略性产业等直接关系地方经济发展的有较大影响的规模以上企业没有正当理由一直没有实行工资集体协商的;企业因当年工资分配问题引发职工重大群体上访事件或苗头的。

为增强实效性和约束力,《办法》还规定,对因拒不实行工资集体协商制度造成较坏影响的各级劳动关系和谐企业、星级职代会企业,由地方工会提请同级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予以摘牌、公示或建议上级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予以摘牌、公示。对无正当理由拒绝对方协商要求或故意拖延平等协商的,由地方工会提请同级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或依法给予处罚。

据了解,该市总工会近日已与有关职能部门进行了沟通协商,对无正当理由却不推行工资集体协商制度的企业,将实施更为严厉的惩罚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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