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将《工会法》贯彻实施纳入劳动保障监察范围
《工人日报》(2011年06月11日 001版)
本报海口6月10日电(记者赖志凯)“海南将《工会法》的贯彻实施情况纳入劳动保障监察范围,用人单位违反《工会法》规定,损害职工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查处。”这是今天颁布的《海南省劳动保障监察若干规定》中规定的。
《海南省劳动保障监察若干规定》第十一条明确要求,用人单位的下列行为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进行查处:阻挠职工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或者阻挠上级工会帮助、指导职工筹建工会的;对依法履行职责的工会工作人员无正当理由调动工作岗位,进行打击报复的;对参加工会活动的职工和履行职责的工会工作人员、集体协商代表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违反工会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此外,《规定》第六条还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实施集体协商劳动报酬、劳动条件等事项以及集体合同制度的建立运行情况也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