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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人日报 2016年06月15日 星期一

【劳动法眼】这些高温权益,你都有!

□王伟 严江 郑工法/文 赵春青/图
《工人日报》(2016年06月15日 02版)

进入6月,一些地区迎来高温天气,高温津贴也到了发放时间。关于高温权益,你知道多少?

近日,江苏省镇江市总工会发布维权预警信息,对高温天气职工劳动保护发出了4点提示。

提示一:高温作业有限制,出工时间看气温

法规解读:按照国家《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规定,日最高气温达到40℃以上,应当停止当日室外露天作业;日最高气温达到37℃以上、40℃以下时,用人单位全天安排劳动者室外露天作业时间累计不得超过6小时,连续作业时间不得超过国家规定,且在气温最高时段3小时内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37℃以下时,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劳动者加班。此外,不得安排怀孕女职工在35℃以上的高温天气期间从事室外露天作业及温度在33℃以上的工作场所(不分室内室外)作业。

提示二:高温天气遇停工,职工工资不能停

法规解读:《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明确规定,因高温天气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的,用人单位不得扣除或降低劳动者工资。同时还规定,劳动者应当服从用人单位合理调整高温天气作息时间或者对有关工作地点、工作岗位的调整安排。这里面有两层含义,一是高温天气用人单位可依法调整室外露天作业职工的相关工作安排,比如把室外露天作业职工临时调整到室内温度较低的区域作业,但不得超过一定的合理限度;二是用人单位不得扣除或降低因高温停工职工的工资。

提示三:高温津贴非福利,随意扣发不可行

法规解读:按照《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为高温作业职工提供符合要求的个人防护用品,以及足够的防暑降温饮料和必需的药品,而且不得充抵高温津贴。高温津贴的发放标准各省不同,江苏省的标准是每人每月200元,支付时间为4个月。高温津贴被纳入工资总额。

提示四:高温作业致中暑,先把工伤来认定

法规解读:按照《职业病防治法》和《职业病分类和目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因工作场所高温导致的职工中暑应当认定为工伤。一线职工在高温环境下工作,一旦中暑,职工或者现场人员应立即向用人单位报告,由用人单位在24小时内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报告并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已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医疗费用将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如果用人单位没有参加工伤保险,医疗费用应该由企业承担。职工因中暑等工伤进行治疗期间,在停工留薪期内,用人单位必须按原标准支付工资及相应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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