约定的赔偿金额不足法定赔偿金额的50%——
工伤私了协议被认定显失公平“不作数”
本报讯(记者吴铎思 实习生徐鹏威)近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工伤纠纷案件。法院判决公司与员工就工伤赔偿签订的协议显失公平,公司支付员工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93930元。
2016年6月,李某入职新疆昌吉市某人力资源服务公司后,被派遣至昌吉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中心从事清洁工工作。2020年11月18日,李某在清扫马路时被一辆驶过的小汽车撞伤,被认定为工伤九级伤残。
受伤后,李某再未上班。2021年9月13日,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关系。李某与公司签订一份《关于李某事宜调解书》,该调解书中未载明赔付金额和签订时间。
2021年11月,社保部门支付给人力资源服务公司因李某工伤享受的保险待遇,但公司未向李某支付。李某提出仲裁申请。人力资源服务公司对仲裁裁决支付李某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93930元不认可,提起诉讼。
该公司认为,双方签订了《关于李某事宜调解书》,该协议书中明确约定,双方一致同意,待社保局工伤科将费用打入公司账户后,公司赔付标准按社保局所报销的所有津贴支付给本人,李某领取上述款项后,自愿放弃其他各项权利。
一审法院认为,该调解书形式为格式协议,且金额等主要条款的约定均为空白,仅落款处有李某签名,无年月日,对人力资源服务公司的主张不予采信。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李某九级伤残应享受9个月以本人工资为基数计算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享受以终止或者解除劳动(聘用)关系时所在州、市(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算15个月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及7个月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但双方签订的调解书中约定的工伤赔偿金额不足其法定赔偿金额的50%。涉案调解书存在显失公平,属于可变更或可撤销的协议。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