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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人日报 2024年05月27日 星期一

【热点思考】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 提升劳动关系治理水平

孟泉
《工人日报》(2024年05月27日 07版)

●观点

新时代和谐劳动关系的构建需要依靠旨在预防化解劳动争议的协商协调机制,并及时将已有的经验和时代发展呈现的新环境、新问题、新趋势相结合,实现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目标。

 

今年的政府工作报告提出,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推进矛盾纠纷预防化解。同时提出,完善劳动关系协商协调机制,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这为我国劳动关系治理明确了目标和手段,即新时代和谐劳动关系的构建需要依靠旨在预防化解劳动争议的协商协调机制,并及时将已有的经验和时代发展呈现的新环境、新问题、新趋势相结合,实现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目标。那么,如何理解劳动关系领域“枫桥经验”的内涵,并促进其进一步发挥作用,已成为当前我国劳动关系治理工作的时代命题。

首先,在新时代解读劳动关系领域“枫桥经验”需要回归其发端的本源。学界对“枫桥经验”的概念化提炼和总结不一而足,包括“党建统领、人民主体、多元共治、‘三治结合’”“矛盾不上交、平安不出事、服务不缺位”等,中国法学会课题组撰写的《“枫桥经验”的理论构建》一书中,将“枫桥经验”概括为:一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重大成果;二是在党的领导下由枫桥人民创造和发展起来的化解矛盾、引领风尚、保障发展的一整套行之有效并且具有典型意义和示范作用的基层社会治理机制和方法;三是由党建统领、人民主体、“三治结合”、共建共治共享、平安和谐五个核心要素构成;四是集中体现了基层社会治理的中国智慧和中国方案,具有超越国界的世界意义。

其次,“枫桥经验”是在党的领导下依靠基层组织和人民群众就地化解基层复杂尖锐矛盾的一系列机制和举措的集合,具有兼容性和边界性特征。兼容性体现在其将各种成长于基层的治理手段都能兼收并蓄到“枫桥经验”的概念之中,形成了一种基层治理经验的符号性集合;边界性则体现在“枫桥经验”并非一种不断突破的创新经验,而是在党的领导下和我国法律制度的框架下生发出来的经验。因此,劳动关系领域的“枫桥经验”亦应符合这样的特征。

从我国劳动关系治理的实践来看,劳动法律制度与劳动关系中主体的行为一直是一种互构关系。一方面,劳动关系治理的试验和探索都是在我国基本的劳动法律框架之下的延伸与拓展。例如,强调发展多元化劳动争议调解机制,但无论是仲裁、诉讼等法律程序中前置的调解机制,还是社区化、社会化的调解机制,抑或是企业内部劳动调解委员会的运行都是在基本劳动法律框架下运行的机制。另一方面,劳动关系领域的“枫桥经验”也具备兼收并蓄的特征,纵向上以法律政策为框架,以各地方搭建治理体系并发展特色化治理机制为依托,企业中构建以劳资共赢为目标的协商协调机制和劳动关系管理机制等;横向上包含了制度化劳动争议调、裁、审体系,运用大数据监测、社会化参与、地方性劳动关系公共服务,以及企业内部的矛盾预防与调解机制等。政府、工会、企业、职工以及参与治理的社会力量形成了相互支撑、彼此协同的工作格局。

另外,劳动关系领域“枫桥经验”需要从我国现有劳动关系治理的经验中凝练出具有法治、德治和自治特征的经验作为基本内容。法治就是不断完善劳动法律政策体系并保持劳动制度在数智化时代的适应性,在不断完善和创新传统劳动关系矛盾处理机制的同时,探索解决数智化时代新业态领域的劳动争议处理制度。德治体现在劳动关系领域两个重要的基本理念,一是将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作为劳动关系治理的核心目标之一,充分体现了党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二是将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作为中国特色的目标定位,体现了共建共治共享的共赢理念。自治体现在劳动关系领域中全过程人民民主的各种制度与机制之中。在企业层面,劳企之间各种非正式的沟通方式、职工向工会表达各种诉求的渠道、企业民主管理制度、集体协商制度、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等协商协调机制,覆盖了职工的劳动全过程,也贯穿了企业从初建到发展、壮大的全过程。

从我国具体劳动关系治理体系来看,劳动领域“枫桥经验”兼容了三个层次的实践成果,并形成了制度边界下的实践延伸。一是针对预防和解决劳动争议出台的一系列法律制度可以作为劳动关系领域“枫桥经验”形成的边界和原则。特别是近年来针对新业态领域出台的相关政策、协商经验和劳动争议典型案例,为解决平台用工劳动争议预防和处理提供了重要依据。二是地方政府、工会等部门经过探索和试点形成的治理经验,形成了制度框架下的治理延伸和因地制宜的创新举措,例如和谐劳动关系综合试验区的实践探索;各地工会在推动集体协商工作中形成的各种促进职工与企业沟通的渠道和方法;各地在不断深化推进的劳动关系公共服务体系,包括劳动争议调解机制、小微企业托管机制、大数据监测劳动关系运行系统等,这些经验都成为丰富我国劳动关系领域“枫桥经验”的核心内容。三是在企业层面,不同类型企业在不断完善劳动关系管理机制和企业规章制度系统,建立沟通、劳动风险研判机制,探索建立并激活企业内部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功能,强化企业工会在劳动争议中的协调性作用等方面,也都形成了诸多有利于企业健康、稳定、有序发展的经验。劳动关系领域“枫桥经验”的形成促进了企业在劳动关系管理中以推进劳动关系从矛盾走向合作为基本目标,实现劳企之间利益动态平衡并追求建立命运共同体的长期愿景。

随着我国加快发展新质生产力,劳动关系领域“枫桥经验”也要进一步适应新经济、新业态、新模式的发展,解决多样化灵活用工方式、不断加速的组织变革模式、高速迭代的技术创新带来的劳动用工问题,依托过往我国劳动关系领域“枫桥经验”的实践基础,探索旨在兼顾维护劳动者权益和预防劳动者与利益相关方之间矛盾的新规则、新机制、新方法,推动我国劳动关系领域“枫桥经验”与时俱进、行稳致远。

(作者单位:中国劳动关系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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