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专栏
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公告
周少玲(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信宜市丁堡镇铁炉垌头村24号):本院受理原告刘伟锋与被告周少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浙1121民初1366号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司法公正在线应用告知书、互联网庭审告知书、民商事诉讼相关告知材料、审判流程信息公开告知书、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告知审判人员通知书和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你的答辩及举证期限为30日,自送达之日起计算。本院决定本案于2024年9月4日上午9时在油竹法庭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
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公告
袁园(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嘉善县魏塘街道人民桥东岸18号楼1单元102室):原告留露茜与被告袁园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浙1121民初784号民事判决书、诉讼费结算通知书、移送执行风险告知书。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上述期限内向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公告
徐忠南(户籍所在地浙江省青田县贵岙乡垟岩路43号):原告陈志光与被告徐忠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浙1121民初283号民事判决书、诉讼费结算通知书、移送执行风险告知书。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后3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上述期限内向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注销公告
营口市西市区私营企业协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1210803MJ32694189 )经会员代表大会研究决定解散,请各债权人自登报之日起45日内来本协会申报债权。
地址:营口市西市区平安路南11号。
联系人:赵嵩
联系电话:0417-4891500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公告
(2024)苏0282民初3457号
潘守先:本院受理原告王宗现与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无法查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苏0282民初345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公告
(2024)苏0282民初2027号
上海致唐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江苏源古建筑陶瓷有限公司与你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公司无法查找,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24)苏0282民初202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公告
(2024)苏0411民初3396号
雷金璨:本院受理原告王菁菁诉被告雷金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民事裁定书、财产控制情况告知表、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简转普口头裁定及独任审理告知书、开庭传票等相关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13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公告
(2024)苏0411民初78号
何文伟:本院受理原告陈秋月与被告何文伟、第三人曹文英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苏0411民初78号民事判决书、上诉须知。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上诉须知,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江苏省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公告
(2024)苏1112民初1144号
肖利俊:本院受理的原告孙晓涵诉被告肖利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10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江苏省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公告
(2024)苏1112民初878号
刘来俊、刘赵:本院受理的原告胡明建诉被告刘来俊、刘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江苏省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公告
(2024)苏1112民初800号
吴正明:本院受理的原告戴海芳诉被告吴正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下午14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江苏省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公告
(2024)苏1112民初882号
吴正明:本院受理的原告吴金才诉被告吴正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下午15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安徽省芜湖三山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公告
(2024)皖0208民初774号
唐明喜:我院受理原告张礼江与被告唐明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偿还所欠借款余款7500元; 二、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独任审理通知书、开庭传票及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日期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假日顺延)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永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本会受理的申请人庐江县万山镇人民政府与被申请人安徽永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本会(2023)合仲字第2010号裁决书,请你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前来本会领取裁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合肥仲裁委员会
以下证件挂失
赣州雄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遗失公章,编号:3607320931114,声明作废。
安福县钱山乡曾家电站遗失银行开户许可证,核准号:J4362000198301,账号:180217001000002329,声明作废。
登报电话:132567205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