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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人日报 2024年09月26日 星期一

每一次执法行为都应经得起围观和较真

沈峰
《工人日报》(2024年09月26日 05版)

据9月24日央视网报道, 近日,安徽合肥一位网约车司机发视频称,合肥市交通运输局一名女工作人员打车时亮出工作证,要求查看网约车“两证”,因该工作人员身着便装并且单人执法,司机拒绝配合。该女子称会向平台反映后下车离开,之后该司机在网约车平台的账号被封禁。9月24日,安徽合肥市交通运输局发布情况通报称,9月22日,收到对该局工作人员焦某某的网络投诉后,该局调查发现其确实存在不当执法行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决定给予焦某某警告处分,调离岗位。目前正按程序办理。

网约车司机较真不规范执法,值得鼓励。行政处罚法第42条规定,行政处罚应当由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执法人员实施,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双人执法”是几乎贯穿于所有执法领域、所有执法过程的基本的程序正义原则。

程序正义是法治社会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法治社会中,法律程序应当公开、透明、可预期,确保每个人都能在法律面前得到平等对待。而在本案中,合肥市交通运输局女工作人员虽是乘客却“亮证执法”,显然不符合程序正义。如果她作为乘客,认为网约车司机有违法违规之处,那么应依法依规投诉;如果是在执法,则应严格遵守执法程序,如今该工作人员的“单人便装执法”行为,不符合“双人执法”的规定,甚至有以职业身份对网约车司机施压、耍特权之嫌,好在其所在单位没有护短,对其不当执法行为进行了处理,及时回应了社会关切。

法治社会中,每一起争议案件,都是一次普法教育;每一次依法解决,都是一个推进法治建设的契机。此番个案其实再次凝聚了一个法治共识,即对确有执法过错的执法者,要严格依纪依法处理,决不包庇袒护。

健全行政执法监督体制机制,必须确保行政处罚法的有关程序要求落到实处,程序合法是行政执法的基本原则之一。行政机关、执法人员在履行其职责时,必须遵循程序合法原则,确保执法过程的公正性。这包括行政行为的实施要经过合法的程序,程序步骤不得随意省略或更改,以确保执法的规范性和公正性。

法治社会的良好运行,离不开公民对法律的敬畏和遵守,也离不开执法者对法律的规范执行。“女乘客便装‘亮证’查网约车”事件告诉我们,每一次执法行为,都必须经得起社会舆论及公众的围观和较真,这也是依法治国的必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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