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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人日报 2024年10月14日 星期一

【热点思考】新就业形态就业质量评价的应然与实然

王天玉
《工人日报》(2024年10月14日 07版)

●观点

从应然维度看,新就业形态就业质量评价应跳出“唯劳动关系”的固有思维;从实然维度看,新就业形态就业质量的评估要顺应劳动形态日益多元、灵活的趋势,构造独立的就业质量评价标准。

 

新就业形态在发展过程中始终伴随着一个争论——该领域劳动者的就业质量是改善了还是恶化了。持就业质量改善的观点认为,新就业形态显著优化了劳务供需的匹配机制,拓展了劳动力市场的边界,使劳动者有更多机会获得收入。持就业质量恶化的观点通常将新就业形态解释为“去劳动关系化”,认为各类用工平台兴起的原因之一是规避劳动关系成本,降低了雇佣的稳定性和持续性,相应地免除了用人单位的各类保障义务。

分析此二者应建立一个基本的理论框架,就是新就业形态就业质量评价的应然与实然。从应然维度看,新就业形态就业质量评价应当跳出“唯劳动关系”的固有思维,不将新就业形态视为非正规劳动形态;从实然维度看,新就业形态就业质量的评估应当回归灵活就业的自身规律,顺应劳动形态日益多元、灵活的趋势,构造独立的就业质量评价标准。

新就业形态就业质量的应然评价标准

所谓应然就是新就业形态就业质量应当如何判断,具有目标属性。“去劳动关系化”观点有一个默示前提,就是劳动用工应当以建立劳动关系的形式发生,因此,未建立劳动关系的就业形态是“不正规的”“非典型的”,就业质量也是低水平的。这一认识逻辑源自现行劳动权益保障法律框架,即由民法和劳动法构成的“劳动二分法”,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独立性劳动,劳动法调整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从属性劳动。在这一法律框架下,劳动法与民法的保障水平差距较大,在长期的制度实践过程中形成了“要实现劳动保障只能认定劳动关系”的默示前提,劳动关系是制度保障的唯一接口,成为就业质量评价的基本要素。

应当认识到,现行劳动保障制度框架和保障理念是工业化的产物,强调劳雇双方关系的单一性、持续性和稳定性,依托这种法律关系构建权益保障机制,并以此形成就业质量评价标准。但是,新就业形态的发生机制并非遵行工业化用工组织模式,不以劳动力的聚集和科层制管理作为劳动效率的基础,而是由大数据、算法等数字技术支撑的新的就业模式。为此,对新就业形态就业质量的评价应当超越“唯劳动关系”的固有思维,从新就业形态自身的劳动形态出发,确立符合其发展规律的就业质量评价方法与权益保障方案,不苛求将新就业形态转变为“强管理、强从属”的劳动关系保障模式,探索“基于灵活提升保障”的发展进路。

新就业形态就业质量的实然评价依据

新就业形态就业质量的实然状态源自其相较于以往就业形态所不同的核心特征——劳动与互联网的紧密结合。劳动者能够便捷地获得网络技术赋能,脱离以往组织化的劳动形态,以个人方式参与社会分工。这就使得就业的内涵从“个人服务某个单位—单位提供社会服务”转向“个人通过网络直接提供社会服务”。在这一转变之下,劳动者获得了劳动自主性,但因以就业获得生活来源的属性而与网络平台、经纪公司等形成经济上的依赖关系。因此,新就业形态就业质量评价首先应当与传统灵活就业进行对比。传统灵活就业在平台经济兴起之前以小额、零散的形态大量存在,但并未作为基本的就业形态为劳动法律制度所认可,除了非全日制工作人员有法律保障外,众多劳务市场的零工人员几乎没有劳动保障。

面对新就业形态的劳动权益保障需求,人社部等八部门于2021年7月联合印发了《关于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指导意见》,在我国的劳动保障政策中首次引入了“不完全符合确立劳动关系的情形”,作为与劳动关系和民事关系并列的“第三类劳动形态”,并规定“指导企业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协议,合理确定企业与劳动者的权利义务”。这种政府指导下的书面协议可视为“民法做加法”的规范进路,确定了填补制度空白的政策方向。

以此为起点,相关部门相继开展了新就业形态职业伤害保障试点、新就业形态劳动纠纷一站式多元联合调解工作,并印发了《新就业形态劳动者休息和劳动报酬权益保障指引》《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规则公示指引》《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维护服务指南》,各地也相应出台了地方配套实施办法或细则,初步勾画出新就业形态劳动权益的立体式保障体系,使新就业形态就业质量和权益保障得到提升。

发展面向数字时代的就业质量评价标准

面对数字时代的发展方向,新就业形态就业质量的认识和评价须遵循两个基本评价原则:一是尊重劳动的灵活性。认识灵活用工的一个基本前提是社会劳动形态的构成既有持续稳定的标准就业,也有弹性多样的灵活就业,这是社会分工的必然结果。给予新就业形态劳动保障要以尊重社会分工规律为前提,明确灵活就业的需求一直存在。二是提升劳动的自主性。新就业形态下的灵活就业是承揽的社会化,相比之下,劳动关系是雇佣的社会化,前者重在工作成果控制,后者重在劳动过程管理,这是无法通过劳动关系以及现行劳动法律解决新就业形态权益保障问题的根本原因。

据此,应构建契合我国劳动实践和数字时代劳动变革的就业质量评价标准,建立适应新就业形态规范发展的就业质量保障制度体系。

(作者为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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