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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人日报 2025年02月22日 星期六

【民声】让网络消费者不被“异地维权”所困

周倩
《工人日报》(2025年02月22日 03版)

与网络平台签了异地维权的协议,发现维权成本明显加重,怎么办?据媒体报道,一些网络应用平台通过协议的方式,明确用户与平台发生纠纷时,只能去平台所在地法院起诉。试想一下,你如果只是损失了几元钱,会千里迢迢舟车劳顿去打官司么?

几元?忍了。几十元?认了。那要是几百元、几千元、几万元呢?如果有大量消费者陷入类似纠纷呢?

根据法律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据此,被告住所地并非合同纠纷的唯一管辖法院。

可是,在实践中,平台约定由平台所在地法院管辖的现象却很常见,这种约定的性质属于格式条款。在实际消费过程中,消费者在使用网络服务或进行网上消费时,对于屏幕上率先弹出的用户协议,可能没时间或根本没想仔细阅读就选了“默认同意”键。另外,在格式合同中,消费者为了使用平台服务,不得不接受用户协议规定的全部内容。

管辖法院是诉讼时原被告双方考虑的重要因素之一,为了“打主场”的地缘优势,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选择最便利、最有利于自己的管辖法院是当事人的在先优势。而网络应用平台的这一约束,也是为了日后在诉讼中占据主场地位。

争议的管辖法院涉及纠纷的解决,对消费者具有重大的利益关系。例如法院地理位置不同,消费者为了维权,需要付出的交通成本、时间成本等均有所不同。如果平台所在地不在消费者所在地区,一旦发生纠纷,消费者要么千里迢迢去外地起诉,要么提起管辖权异议,从这个角度来说,消费者处于弱势一方。但是,如果从另一个角度思考问题,平台的纠纷案件散落在全国各地,平台在全国各地应诉,也会增加企业的负担。

正因如此,一方面,有关方面应当从保护消费者权益的角度出发,加强行业监管,避免消费者陷入格式条款带来的维权难;另一方面,也要在司法实践中探索相应的解决路径,例如,是否能够促使平台和消费者双方选择在互联网法院解决问题,大家都不用到现场,网上就能完成,这不失为一种解题之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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