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子:
在深圳工作,最心塞的就是有年假却休不了,以后,市民可妥妥地休假。近日,《深圳经济特区健康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条例》)正式发布,这意味着深圳人将有自己的“健康基本法”。《条例》明确,用人单位应当合理配置人力资源、安排员工作息时间,对脑力和体力劳动负荷较重的员工,实行轮休制度,避免对员工健康造成人体机能过度损耗或者身心健康伤害。 主持人:王 玥
嘉 宾:肖 俊(深圳大学管理学院副教授)
刘国强(四川外国语大学新闻传播学院副院长)
张敬伟(中国人民大学重阳金融研究院客座研究员)
强制休假制度本身就是依法将休假制度落实到位的实践
主持人:《条例》第六十六条中的“强制休假制度”引起了广泛关注,您如何看待“强制休假制度”?强制休假如何才能落到实处?
肖俊:出台《条例》有助于补充现有法律法规的不足,纠正劳动时间管理不够规范的现象。落实强制休假,既保证了员工必要的休息休假权,对个别单位的人事管理来说也是一种行为矫正和规范。在少数单位的管理者看来,不加班似乎是不努力的表现。在法律尚缺乏强制力的情况下,有的单位管理者对落实带薪休假并不太情愿。早在新修订的《劳动合同法》颁行之时,社会上就一直存在一种声音,即新劳动合同法将极大抬高企业人力成本,不利于市场经济繁荣。这种观念显然还停留在经济增长的初期,事实也说明人力成本的抬升并不是实施劳动合同法带来的。现代管理理论一再说明,人力资源是用人单位最有价值的投资。落实强制休假、带薪休假,是人力资本投资的一部分。
刘国强:《条例》为健康立法,体现了一种关爱市民身体健康、维护市民休假权利、落实劳动法规精神的城市管理理念,这一点无疑是值得肯定的。其次,职工带薪休假特别是年休假制度一直落实不到位,有调查显示,目前带薪休假的落实率仅有50%,《条例》就这一问题作出规定很有意义。但实际效果恐怕尚难做乐观的预期,一是职工休假并非“强制”二字即可解决的。如劳动者缺乏健康生活观念和维权意识,面对工作业绩压力或经济压力,许多人主动放弃休假。二是法规本身还需要细化。比如带薪休假的适用主体是否过于狭窄?企事业单位的非全日制和劳务派遣人员能否享受带薪休假?另外,“强制”的具体落实也涉及较为复杂的程序,需要较高的管理成本,也并不是那么容易取得效果的。
张敬伟:深圳通过地方立法的方式推行强制休假制度,是具有普惠意义的法治善政。就此而言,强制休假制度,不同于一些行业产业基于内控管理和成本核算的功利选择,也区别于给予个体或少数群体的个别现象,而是一项普遍性的法治安排和制度设计。 深圳推行强制休假制度是顺应民意和把准现实脉搏的良法善举。如何落实到位,关键有三:一是既然强制休假“有法可依”就要严格依法行政。二是我国已经构建了完善的节假日和带薪休假制度,有国家层面的制度背书,深圳通过地方立法将休假制度“强制”下来,确保了执行层面的刚性约束。因此,深圳的强制休假制度本身就是依法将休假制度落实到位的实践。三是强化了强制休假的主体责任——用人单位“应该严格执行”,不执行就要承担责任;同时确定了监督检查责任,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和工会必须承担起应付责任。四是强制休假制度具有强大的公共民意效应,因此也会产生强大的民意监督和倒逼力量,促使这项制度落实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