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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人小传
赵长青,中共党员,西南政法大学刑法学教授、博士生导师,我国资深刑法学家。1934年1月29日生于重庆涪陵,1960年毕业于西南政法学院法律系,获学士学位;同年被保送到中共党史研究生班学习后留校任教。半个多世纪以来,他在我国刑法学的教学、科研和司法实践战线上辛勤耕耘、求索正义,参与了我国第一部刑法典(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制定研讨,是199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订研讨者之一,先后发表专著、教材等共25部,学术论文180多篇。在中国学术界率先进行毒品犯罪和经济犯罪理论研究,1998年他主编了380万字的《禁毒全书》,并在西南政法大学首创“毒品犯罪与对策研究中心”。
耕耘刑法
求索法治
1934年1月29日,赵长青出生在重庆涪陵的一个农民家庭,父母都是文盲,只能挤出糊口的粮食将他送进私塾,跟着别人读完小学。小学毕业后本无力再上中学,但他凭借自己的勤奋,考上了免费的公立师范学校。
1949年,赵长青从师范学校毕业之时,家乡解放了,16岁的他便参加了革命工作,两年后加入中国共产党,后被提拔为县粮食局副局长、财政科长。虽然仕途前景一片大好,但他在工作中深感知识贫乏,不能更好地为党和人民服务,一心想继续读书。
1956年,周恩来总理发出“向科学进军”的号召,赵长青一边工作一边自学,终于考上了西南政法学院(西南政法大学前身)法律系。1960年,他以优异成绩本科毕业,接着被保送到中共党史研究生班学习,随后留校任教,从此走上了近一个甲子的法学研究之路。
赵长青一心扑在教学科研中,每天从早到晚,像一只书虫待在书房里,有一位同学曾在学校的墙报上写过一首形容他的打油诗:“老师书房那盏灯,春夏秋冬夜长明;默默奉献为学子,繁荣法学苦耘耕。”
刑法学是一门应用法律科学。无论多么高深的刑法理论,只有它对刑事立法与司法实践产生指导意义时才有价值。因此,对刑法学进行应用性研究,让研究直接为刑事司法服务,才是刑法学研究的生命力所在。
从1978年至今,赵长青在刑法学的教学、科研和刑辩律师战线上辛勤耕耘、摸爬滚打40多年。他参加了历届全国刑法学术研讨会,应邀多次参加司法解释的制定与修订工作,坚持走教学与科研、理论与实践紧密结合的道路,取得丰硕的学术科研成果,先后出版《中国毒品问题研究》《中国刑法学教程》《经济犯罪研究》《经济刑法学》《禁毒全书》《刑法学》(上、中、下)《中国新刑法学》等学术专著,以及《树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刑法观》《贪污犯罪规律初探》《论死刑的适用》《世纪交替与刑法观念的转换》《悔罪形态初探》《树立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统一观》等代表性学术论文,受到中外刑法学界的广泛关注。其中,一些开创性理论研究填补了国内空白,为推动中国刑法理论研究作出了重大贡献,影响深远,主要体现在以下五个方面——
一、经济犯罪和经济刑法研究。20世纪80年代初,赵长青通过中外刑法的对比研究,认识到世界各国犯罪发展规律总是由“街头犯罪”向“白领犯罪”发展,即由普通刑事犯罪向经济犯罪发展,我国也不例外。而我国刑法理论上对经济犯罪研究还是一个薄弱环节,于是,他开始潜心研究经济犯罪与经济刑法问题,出版了《经济犯罪法律问答》(1983年)、《贿赂犯罪个案研究》(1985年)、《经济刑法学》(1997年)等一系列著作和《经济犯罪特点》《证券犯罪研究》《贪污犯罪规律初探》等文章近70篇,系统地研究了经济犯罪的概念和沿革,提出了经济犯罪和经济刑法理论体系的构想。1991年,赵长青率先在国内本科生和研究生中开设“经济刑法学”和“经济犯罪研究”课程,两年后又在国内率先招收“经济刑法”研究方向的研究生,是我国最早注重研究经济犯罪与经济刑法学的学者之一。
二、毒品犯罪与治理对策研究。毒品问题是世界一大公害,我国对毒品问题的理论研究一直是一片空白,20世纪70年代末,毒品在我国死灰复燃,赵长青深感问题迫切,故从1989年开始便着手组建毒品问题课题组,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1993年出版《中国毒品问题研究》专著。之后,他又在国家禁毒办、全国人大研究室的支持下,组织全国30余位毒品问题研究专家学者,于1998年主编出版长达380万字的巨著《禁毒全书》(该书作为中国禁毒研究成果赠送联合国禁毒署)。《禁毒全书》对识毒、防毒、拒毒、禁毒的基本知识作了系统的讲解和论述,对世界范围内打击毒品犯罪情况特别是中国禁毒斗争史做了全面的总结和介绍,对毒品犯罪的成因及危害、中国政府打击毒品犯罪的法律规定以及惩戒毒品犯罪的理论与实践做了详细的研究和分析。这些论著系统全面地研究了毒品发生、发展的历史,毒品泛滥发展的趋势,毒品犯罪的侦查与检测鉴定,毒品犯罪的认定与惩治等问题,在“三禁并举”、综合治理、戒毒对策与措施等研究领域实属首创。
三、刑事立法改革与司法改革理论研究。随着国家政治经济形势的发展变化,早在20世纪80年代,赵长青就发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与刑法改革走向》一文,接着又发表关于《论投机倒把犯罪的修改》等“口袋罪”亟待修改的文章,并提出分解“口袋罪”的立法设想。他主张杜绝公共财产的铺张浪费,节约社会资源,先后发表《试论增设浪费公共财物罪》《浪费定罪初探》等文章。鉴于刑法学上有一套成熟的犯罪形态理论,在刑事立法上亦应有与犯罪的预备、未遂、中止形态相对应的悔罪形态的立法,他的研究弥补了我国刑法理论中对“悔罪形态”的研究空白。
四、案例教学与案例指导研究。赵长青认为,刑法学既是一种理论性很强的科学,又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科学,必须走寓理于实、虚实结合的理论联系实际的研究道路。为此,他编写出版了《刑法总则教学案例》《刑法分则教学案例》《疑奇刑案析》《贿赂犯罪个案研究》等案例分析书籍,深受学生和社会的欢迎。
五、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理论与实践专题研究。1997年,我国刑法增设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后,赵长青认为这种罪设计的构成要件缺乏明确性、可操作性,容易产生认识分歧,打击面不易控制,且易受到行政干预。因此,20多年来,他一直对该罪进行跟踪调查研究,先后发表《论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认定》《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适用及立法问题研究》《坚持法律标准,准确认定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一系列文章,系统地阐明了该罪的构成要件在理论上的难点。在总结该罪多年实践的经验教训后,除系统解读立法解释、司法解释的精神实质外,他还根据实践需要,提出了该罪应进行立法改革的方案,进一步论证了适用该罪应区分的一些界限问题。这些研究成果对指导司法实践和对该罪的立法改革都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