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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公安部交通管理局部署全国公安交管部门公开公示2016年春运期间重点车辆严重交通违法行为。公安部交通管理局相关负责人表示,公安交管部门将在此次公开公示基础上,进一步规范内容、严格程序、加强宣传,不断促进严重违法行为公开公示的日常化,实现公民、企业交通安全违法记录与个人信用、保险、职业准入等挂钩,强化社会监督,减少交通隐患。
交通违法违规和个人信用挂钩,是自觉养成汽车文明的有效手段
主持人:我国早已步入了汽车时代,但公众的汽车文明却并没有随之提高,交通违法违规和不文明行车行为比较严重,是因为违法成本较低吗?
张敬伟:交通违法违规和个人信用挂钩,是自觉养成汽车文明的有效手段。作为社会中的人,他的生活方式不止只是驾车。如果不好好开车,他的生活变得一团糟糕,或者严重影响他的社会声誉和生活质量,其人也就不敢违法违规驾车,只能严格按照规矩开车了。个人信用就起到了这样的倒逼作用。因而,这是一项很普通但有效的手段。
和静钧:行车是受法规制约的行为,行车文明在内生进程缓慢之时,必然要凭借外来规范的强加予以推动,外来压力指数就是强化行车的民事、刑事、行政等违法成本。可以这么说,在我们国家,行车文明的提高,即需要内化文明的深入,也需要法律法规的强力推动与牵引,如果行车文明是不理想的,那主要原因指向违法成本机制不灵,这样的判断是成立的。
刘国强:从目前的交通处罚情况看,违法成本低这个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存在,加强处罚力度是有必要的。比如前些年对酒驾处罚偏松,相应违法行为就较多,但酒驾入刑后,对驾驶员就产生了强制性约束力,相应违法行为就大为减少了。需注意的是,不能因此产生重典治乱的思维模式和依赖路径。事实上,违法成本高低并没有客观的标准,如重罚就对家境富裕的飞车族没有约束力,如果行车人认为个人修养、声誉以及人际关系的受损也计为违法成本,那么,即使没有受到交通部门的实际处罚,违法成本也是极高的。
汽车文明和社会文明必须同步提升
主持人:如何看待交通违法与个人信用挂钩?
和静钧:行车是一项需严格受到法律、法规约束的危险行为,对约束性规范的尊重与服从,本身就是个人素质与文明程度的直接反映,本身就是个人信用的一项重要指标,把行车与个人信用联系起来,符合个人信用记录机制的运行要求。个人信用记录机制的目的,就是在于惩罚失信人并把这一信息由其他社会关系人所知悉,从而有利于他们作出相应的对策行为,这些对策行为的领域可以是金融信贷、资格准入、社会评价、奢侈消费等,这些领域对行车人的社会发展至关重要,行车人将不得不正视这一连带违法成本。据此,也可以这么说,在我国交通法律尚还无法在立法层面进一步“重刑化”之际,通过个人信用制的社会功能来实现行车文明推进之目的,应是一个不错的做法,效果值得期待。
刘国强:个人信用的要义是遵守规则的意识和行为表现,而交通违法本身就是对交通规则的践踏,从这个意义上说,将交通违法与个人信用挂钩,在法理上是于法有据的。相应的社会调查也表明,大多数民众支持将交通违法与个人信用挂钩,国外也不乏可资借鉴的经验。但需注意的是,不能简单地将“规则”概念泛化。交通行为与个人社会交往的信用行为相比,有其特殊性,交通违法也情况各异,比如个人性格急躁,以及不良的行车习惯,就易于导致交通违规,还有很多违规是无心之举,如新手不熟悉交规,或行车时未注意交通信号或限速标志,这些与个人社会交往的诚信度并无直接关联,将其列入个人征信污点并不公平。因此,我认为,将交通违法与个人信用挂钩需慎重,要在具体规定上细化到位。
张敬伟:面对汽车时代这个新的时代命题,涵养汽车文明是个系统性工程,既要法律完善,又要制度健全,还需社会文明习惯的养成和个体素养的提升。简言之,汽车文明和社会文明必须同步提升,司机文明习惯和其他社会个体文明素养一起升华。
当务之急是建设和完善个人信用体系
主持人:交通违法挂钩个人信用须注意哪些问题?
刘国强:在管理理念上需注意罚过相当,不能将个人信用作为重典治理的手段,否则就可能导致滥用,也无助于交通管理规范的完善。在相应规范并不完善的情况下,挂钩范围不宜过宽,应根据情况循序渐进地实施。我国的个人信用体系本身还处于落后阶段,信息共享平台缺乏,个人信用不佳者仍可能有变通途径,因此,当务之急是建设和完善个人信用体系,否则,这样的挂钩就无实质意义。
张敬伟:社会信用制度建立起来是必要前提。有制度托底,社会信用才有公信力,个人信用的社会作用才能释放出来。个人信用和工作、学习、生活应该形成密切的逻辑关系,这种关系的核心是利益,个人利益和社会利益一个都不能少。在此基础上,交通违法违规和个人信用挂钩才能牵动违法违规者的个人利益及相关的社会利益,才能形成威慑作用。公安交管部门要和金融、保险、税务、社保、社会信用等机构形成联系配合,相关职能部门在接到交管部门或舆论曝光的交通违法违规信息时,立刻启动信用调查,评估当事人融资授信、确定保险费率、评定纳税信用级别、调整信用等级等。交通违法违规和个人信用迅速发生作用,才有意义。
和静钧:交通违法信息庞杂,信息更新快,初始信息形成后,应按个人信用管理标准进行分类与数字化,对数据进行再处理,以达到与个人信息系统对接的标准。因此,问题的焦点就转化成如何对信息再处理,需要出台一个周密的量化指南,以明确哪些交通违规属于“一般信用事故”,哪些交通违规违法属于“重大信用事故”,并分别规定记录留存期限,留存期限应与个人信用系统的分类管理一致。
主持人:尹传刚(深圳特区报评论员),嘉宾:刘国强(四川外国语大学新闻与传播学院教授)、和静钧(西南政法大学副教授)、张敬伟(察哈尔学会研究员、香港天大研究院特约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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