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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监管,莫让预付卡“馅饼”变“陷阱”
//www.workercn.cn2016-07-12来源:深圳特区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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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健身卡还有半年多才到期,可商家跑路,几千元打了水漂;被忽悠办了几千元的美容卡,回家就后悔了,一次没用想退款却被告知“此卡一经售出不得退换”。目前,在餐饮、美发、美容、健身等行业,预付卡消费几乎成为“标配”。广东省消委会近日披露的数据显示,广东2015年预付卡投诉受理案件数量超过7000件。经常有人掉进“预付卡”这个陷阱。难道钱一交给商家,消费者就成了待宰的羔羊?谁来管管商家的随心所欲?

  预付卡消费模式看上去互利双赢,但商家和消费者的权利义务关系是不对等的

  主持人:预付卡在市民日常生活中,几乎无处不在:吃饭用预付卡,购物用预付卡……如何看待预付卡这一消费模式?

  刘国强:预付卡消费本身是符合市场竞争规律和消费者的消费心态的。这一消费模式形式上是由消费者一次性提前支付所有费用,以预购此后一定期限内商家提供的商品或服务消费。从商家来说,它可以提升客户忠诚度,对今后的经营业绩提供保障;从消费者来说,反正此类消费不是一次性需求,将其固定到发卡商家,可以获得批量消费的优惠。因此,预付卡消费实质上是一种对双方有利的消费契约。但这种预付形式,本身就具有风险性,也不可避免地为此后的履约埋下各种隐患。这就需要对其进行规范。

  王琳:预付卡也是市场的产物。预付卡为什么有市场,首先还是它对消费者有诱惑力(至少是表面上有诱惑力)。这种诱惑主要表现在价格优势上,如果预付卡与消费者的消费需求和消费能力是相匹配的,对消费者来说确实是一种福利。有的行业超售预付卡已成常态,这就使预付卡陷入市场乱象。对于商家来说,推出预付卡服务应着眼于满足消费者的多样化消费需求,而不是将预付卡当作为消费者“挖坑”的消费陷阱;对于消费者来说,办理预付卡要量自己的“消费需求”而为。

  张敬伟:我将预付卡这种消费模式称之为“甜蜜的霸王合同”或者是“投机性合同”。看上去互利双赢,但商家和消费者的权利义务关系是不对等的。由于消费者提前预付了打折的钱款,供方获得了契约的所有权利。在此情势下,当供方不能提供要约的服务时,购方就很难维权。预付卡屡屡让购买者上当,凸显这一消费模式缺乏有序的监管。消费者不要被这种“甜蜜的霸王合同”所误导,更不要因为贪图小利而吃大亏。面对形形色色的预付卡,还是要有风险预判,不要因为贪图小利而被预付卡套住而受损。

  商家单方设置的“此卡一经售出不得退换”等“只进不出”条款,有霸王条款之嫌

  主持人:《新消法》给予消费者网购“7天无理由退货”的权益,《保险法》规定投保人在10天“犹豫期”内可要求无条件退保。预付式消费中,不少消费者是一时冲动办了卡,但过后想退掉或取出剩余的钱,往往受制于“此卡一经售出不得退换”的规定,无法遂愿。如何看待商家设定的“只进不出”的规则?

  刘国强:我认为这种“只进不出”的霸王条款是不合理的。这类预付卡消费,商家往往占有主动权,在优惠方式、优惠力度、消费形式等方面,往往都是由商家单方面制定规则,其中也多包含不许退换等条款。但这类消费契约,不应违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基本立法精神,否则是不具备合同效力的。从消费者的权益来看,有几个方面的因素需要加以考量:一是此类消费可能具有较强的情境性,容易导致不理性的消费冲动;二是消费者对所预购的消费需求减弱;三是消费者发现商家提供的实际服务不符合自己原来的预想;四是消费者因不可预料的原因发生改变,导致契约无法履行,如搬迁到外地、或购卡者发生人身意外等。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消费者的退换商品权益做出了相应规定。如果发生预付卡的退换纠纷,工商管理部门应对消费者的诉求给予支持。

  张敬伟:无论是《新消法》还是《保险法》,维护消费者权益的条文必须变成实实在在的刚性监管才有意义,否则预付卡这种消费模式就会一直在市场中大行其道。当消费者遭遇预付卡模式时,应该引入监管者这个第三方,在其监督下或者备案下实行预付卡的消费行为。如此,预付卡的市场行为,时时刻刻都会被监管的缰绳所牵引,消费者权益才有保障。

  王琳: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原则。对于消费者来说,自己应该管住自己的消费冲动,动辄反悔不利于合同的稳定,对商家也不公平。但商家单方设置的“此卡一经售出不得退换”等“只进不出”条款,也有霸王条款之嫌。笼统地要求消费者必须在规定的时限内消费完毕、未消费一律不得退换,或规定商家必须给予消费者随时退卡或退费,都是对复杂问题的简单化。比如,一张五千金额的预付卡,商家给予消费者八折;如果消费者提前要求退还余额,这就意味着消费者享受优惠的条件发生了变化。这种附条件的优惠,应有更公平、公正的退费办法。

  对于拒不备案的预付卡企业,就应该重罚。没有罚则,或责任追究不到位,不可能会有好的效果

  主持人:目前各地曝光的预付卡纠纷,主要集中于商家卷款跑路事件,给消费者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亦造成非常恶劣的社会负面影响。如何破除预付卡消费陷阱,让消费者少受损失?

  王琳:破除预付卡消费陷阱可能并不容易,防范商家卷款跑路也一样。办法并不是没有,比如规定发售预付卡必须缴纳一定的保证金等。但这些制度要得到良好的执行,关键还在责任机制的建立与社会征信系统的完善。根据商务部2012年制定的《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预付卡的发卡、售卡企业应自开展预付卡消费业务之日起30日内到相应等级的商务部门申请备案,并保存购卡人的登记信息5年以上。不过,这一《办法》的实施状况并不好,前往备案的预付卡企业寥寥无几。去年商务部曾就该“办法”的修改向社会征求意见,我想其中最重要的还是发现机制和责任机制。对于拒不备案的预付卡企业,就应该重罚。没有罚则,或责任追究不到位,不可能会有好的效果。

  张敬伟:立法建制,加强对市场消费行为的监管。尤其是将《新消法》和《保险法》的相关条文,从纸面规定变成执法常态。在相关执法监管的日常监管中,对预付卡消费予以特殊关注,或者将预付卡行为纳入信息化管理系统,予以全流程的风险监控。这样,预付卡消费模式就不大可能脱序。对于预付卡欺骗行为,应加大处罚力度,提高市场主体的违法成本,这也很重要。

  刘国强:消费者避免掉入预付卡陷阱,应注意这些事项:首先,不能过于贪便宜,越是优惠多,越要提高警惕,不能听信商家的宣传;注意查验商家的信息,了解其市场信誉度和经营状况,最好对其负责人的个人信息有所了解;注意保存相应资料,包括书面协议、付款凭证、商家承诺的证据等。其实,我们生活中可能并不需要那么多预付卡,许多我们所提前设想的消费,可能办卡后你很快发现并不那么需要了。比如办了健身卡后,一年去不了两次健身房的,就大有人在。(主持人:深圳特区报评论员尹传刚,嘉宾:四川外国语大学新闻与传播学院教授刘国强、中国人民大学重阳金融研究院客座研究员张敬伟、海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王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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