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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明确指出:“推广政府购买服务,凡属事务性管理服务,原则上都要引入竞争机制,通过合同、委托等方式向社会购买。”此后,各地积极探索加快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工作,在取得一定成绩的同时,也暴露出不少问题。
事实上,利用市场提高公共服务质量,降低成本,已经是发达国家成熟的政府运作思路,英、美、德、日等国都有较完善的经验模式,并且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涵盖大多数公共服务领域,特别是教育、公共卫生、文化、社会服务等主要公共服务领域。
由此可见,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是社会管理模式的创新,在国际上颇为流行。在传统治理模式下,公共服务通常是由政府“大包大揽”、直接“操刀”。但这样的结果往往是,政府不仅要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还容易导致机构臃肿、人浮于事,从而造成服务低效和资源浪费。尤其在社会需求日益多元、利益诉求日趋复杂的今天,单靠政府直接提供公共服务,已越来越难以适应发展。而政府购买服务,就是要把一些不该管、管不好、管不了的公共服务向社会组织转移,由社会组织承担,政府职能重心由公共服务的“供应者”转为“监督者”。
有公共财政支出的地方,就要时刻警惕寻租和腐败的可能性。在各地探索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过程中,由于财政预算管理上的弊端及监督管理机制的不完善,资金管理问题突出,违规、垄断、暗箱操作、逆向选择等现象多发,一些公共服务项目回扣高达40%。原本是政府转变治理方式的明智之举,如果监督机制跟不上,寻租和腐败又会接踵而至。专家指出,政府购买公共服务还存在下述方面的漏洞。
一是政府购买支出尚未纳入统一的预算科目。根据调查,在已经推行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地区,有些部门政府购买的资金甚至已占部门预算较高比例,但政府购买资金并未在该单位预算中单列,购买服务的资金来源繁杂,资金使用随意性大。
二是缺乏公开竞争机制。目前在我国,除广东、上海、无锡、宁波等少数地方外,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绝大部分还没有通过政府采购公开招标的方式来实施。由于缺乏公开竞争,社会组织对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需求并不了解,直接影响了我国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发展壮大,而且还容易导致违规、垄断、暗箱操作等问题的出现。
三是项目与资金管理衔接不畅。目前政府购买服务的资金管理普遍没有实行绩效管理,更没有真正实行评估兑现。各部门对政府购买服务的选择受到专项资金部门化的倾向影响,一方面,有的部门力推缺乏资金保障的项目实施政府购买服务,以此作为争取专项资金的工具;另一方面,有的部门对专项资金预算已作安排、已有足额资金保障的项目实施政府购买服务试点缺乏积极性。
政府购买公共服务要想真正“惠而不费”,还是要建立制度和长效监督机制,其中最关键的是坚持阳光透明操作,严格招投标程序。国家应尽快出台相关的法律法规,确立宏观层面上公共服务的基本原则、主要内容、职责范围、体制机制等。加快完善现行的《政府采购法》,把政府采购的范围扩大到向社会组织购买的公共服务。加快研究制定政府购买社会组织公共服务的指导性目录,明确“谁来买、向谁买、买什么、如何买、买得值”。
明确政府的角色职责,推动政府从公共服务直接生产者向间接提供者的角色转换,将工作重心转移到了解公共服务需求、制定公共服务发展规划、确定公共服务标准、加强监督管理等方面,确立政府与社会组织平等合作、相互尊重、优势互补的多元共治模式。
各级政府在公共财政预算中应增加对购买公共服务的预算,使之向规范化、制度化方向发展。设立公共财政支持社会组织的专项财政预算。在购买服务方面,除了以政府财政资金支持为主之外,还应探索多元化筹集资金渠道,努力加大社会公共服务方面的投入,保障购买公共服务的长期可持续发展。
积极推动社会组织登记管理制度改革,降低准入门槛,简化登记手续促进社会组织壮大发展,大力拓展社会组织发展空间。
加快公开政府购买公共服务信息,建立由购买主体、服务对象及第三方组成的评审机制,评价结果向社会公布。建立基于评估效果的约束激励机制,对于评估结果优秀的社会组织,给予一定形式的经费资助或者其他奖励。
通过建立制度和监督机制,将政府购买公共服务赶进“制度的笼子”,莫让转变治理方式的好事变成寻租和腐败的温床。
据《中国科学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