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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说党的十八大在我党历史上首次鲜明地提出了深化社会体制改革的命题,那么,最近召开的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则进一步明确提出了深化社会体制改革的三维构架。这一构架,不仅具有新的理论内涵,而且具有重大的历史价值与时代价值。
核心:更好地保障和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十八届三中全会的《决定》强调,必须以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增进人民福祉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全面深化改革。将社会公平正义和人民福祉首次视之为全面深化改革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是对社会公平正义和人民福祉现实价值的全面提升,说明公平正义问题、人民福祉问题不仅仅是社会建设领域的问题,而是事关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建设改革发展全局的重大问题,这就使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本质体现得更加充分。
十八届三中全会的《决定》同时强调,必须紧紧围绕更好保障和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深化社会体制改革。《决定》共60条,与社会体制改革相关的内容有9条,在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建设中的分量,仅仅次于经济、政治建设。不仅如此,经济建设中的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政治建设中的政府购买服务、法治中国建设等部署,也与社会体制改革密切相关。将保障改善民生和社会公平正义首次置于深化社会体制改革的核心位置并大篇幅进行详尽部署,说明社会建设已经更深刻地逼近新世纪新阶段社会体制改革的重点与难点,说明新一届中央领导集体已在新的历史起点上明确提出适应新形势的更具体的新要求。
党的十七大、十八大都曾对民生问题作出过重大战略部署,并已逐步把公平正义认同为社会主义国家制度的首要价值。上述论述,不仅继承而且发展了十七大、十八大的相关思想,可以说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走向新的发展阶段的根本标志。
重点:推进社会事业改革创新,更好满足人民需求
十八届三中全会的《决定》强调,要推进社会事业改革创新,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更好满足人民需求;要深化教育领域综合改革,健全促进就业创业体制机制,形成合理有序的收入分配格局,建立更加公平可持续的社会保障制度,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这些都是在党的十八大精神基础上提出的新的战略部署,其中“推进社会事业改革创新”在党中央的重要文献中是首次提出。社会事业改革,涉及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与保障和改善民生休戚相关。社会建设应以保障和改善民生为重点,由此判断,社会事业改革创新应该视为深化社会体制改革的重点。显然,这是中国共产党人践行马克思主义公仆观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根本宗旨的集中体现。
值得强调的是,《决定》关于社会事业改革创新的部署可谓亮点纷呈,在理论上具有重大突破,在实践中令人欢呼雀跃的新论断、新举措,至少有以下方面:不设重点学校重点班;义务教育免试就近入学;消除城乡、行业、身份、性别等一切影响平等就业的制度障碍和就业歧视;健全资本、知识、技术、管理等由要素市场决定的报酬机制;完善慈善捐助减免税制度;逐步形成橄榄型分配格局;研究制定渐进式延迟退休年龄政策;启动实施一方是独生子女的夫妇可生育两个孩子的政策。这些新提法或新举措,无一不与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休戚相关。
难点:科学建构社会治理体制,增强社会发展活力
十八届三中全会的《决定》强调,“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是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强调深化社会体制改革,推进社会领域制度创新,要加快形成科学有效的社会治理体制,确保社会既充满活力又和谐有序。在上述论述中,“治理”是关键词。作为社会控制体系的治理,指的是公权力部门与市场、社会以及公民之间的合作与互动。过去党的重要文献大都提管理,通常只在谈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时出现“治理”一词。十八届三中全会的《决定》首次把“治理”一词运用于全面深化改革的各个领域,显然蕴含依靠人民群众突破管理难点、推进治道变革的深意。当下中国政治学界、社会学界的学者们普遍认为,这是十八届三中全会最大的亮点之一。
对如何建构科学有效的社会治理体制,十八届三中全会在继续坚持党委领导、政府主导的同时,强调政府治理与社会自我调节、居民自治有机结合,良性互动。坚持人民主体原则创新社会治理,必将有利于维护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最大限度地增加和谐因素,增强社会发展活力,提高社会治理水平,维护国家安全,确保人民安居乐业、社会安定有序;必将有利于改进社会治理方式,激发社会组织活力,创新有效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体制,健全公共安全体系。
同样值得强调的是,十八届三中全会的《决定》关于建立涉法涉诉信访依法终结制度、设立国家安全委员会等具象化的部署,对于当下中国更科学地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更有效地维护国家和人民的根本利益,开启全新的治道变革大潮,具有极其重大的战略意义,令人充满期待。
作者系广东省社会科学院副院长、研究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