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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的一个重大创新,是把“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作为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提出。理解总目标的一个关键问题,是怎样把握完善制度与推进治理的关系。
完善制度与推进治理
相辅相成、相互促进
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是一个国家制度和制度执行能力的集中体现。我国国家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因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集中体现为国家治理体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执行能力集中体现为国家治理能力。社会现代化的进程,是国家运行的基础从统治到管理、治理的进程,是国家运行的机制从行政能力到制度能力、治理能力的进程。因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现代化建设,要朝向国家治理体系的现代化;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执行能力的现代化展现,要指向国家治理能力的现代化。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把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作为全面深化改革总目标的基本内涵,是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必然要求,是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的应有之义。
党的十八大提出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任务要求。从十八大到三中全会,我们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自我完善和发展的认识更加深刻,对在全面深化改革中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思考更加深入。我们看到,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方面我们还有许多不足,有许多亟待改进的地方。要更好发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必须从各个领域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把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作为一个整体提出,本身就表明了二者的不可分割、互相依存关系。我认为,不能把完善制度与推进治理理解为并列关系,当作不同领域的两个目标,而是要把完善制度和推进治理的总目标统一起来理解把握。可以说,完善制度是推进治理的基础,推进治理要以完善制度为根为本;完善制度是推进治理的条件,没有制度完善,谈何推进治理。同时,推进治理是完善制度的目的,完善制度就是要把我国各方面制度优势转化为管理国家的效能;推进治理是完善制度的实现,制度的功能要通过治理的效果显现出来。
完善制度与推进治理
是同一实践、同一过程
国家治理体系是在党领导下管理国家的治理体系,包括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和党的建设等各领域体制机制、法规法律安排,也就是一整套紧密相连、相互协调的国家制度。这一治理体系存在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体系之中。国家治理能力则是运用国家制度管理社会各方面事务的能力,包括改革发展稳定、内政外交国防、治党治国治军等各个方面。这一能力蕴含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能力之中。总目标把完善制度和推进治理同时提出,实际上表明,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是同一个实践、同一个过程。没有脱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国家治理体系,也没有不包含国家治理能力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优势。
总目标同时提出完善制度和推进治理,就是要求科学统筹完善制度与推进治理的改革目标,使二者实现目的、价值、功能的有机统一,相得益彰。笔者理解,完善制度与推进治理,是体与用的关系。完善制度为体,推进治理为用。制度决定治理、制约治理,治理是制度的表现和反映。所以,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从根本上说,就是要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我们说治理为用,并不是说治理不重要。国家治理体系有着更为广泛的边界,国家治理能力有着更为具体的应用。从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层面来思考和筹划改革,表明了改革视野在拓宽,改革层次在加深,改革目标在提升。提出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并作为全面深化改革的总方向、总原则、总标准,是一个重大进展。而且,“用”还能够影响和牵引“体”。推进治理,实际上也能促进制度完善和发展。丰富、复杂、艰巨的国家治理实践,可以促使完善制度的努力更加符合国家治理、社会治理、政府治理的实践要求。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可以促使各项制度建设和体制改革,都能够与国家治理的目标更加契合。
完善制度与推进治理
统一于全面深化改革的
体制改革和制度建设之中
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就是要形成系统完备、科学规范、运行有效的制度体系,使各方面制度更加成熟更加定型。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就是要适应时代变化,改革不适应实践发展要求的体制机制、法律法规,使各方面制度更加科学、更加完善,实现党、国家、社会各项事务治理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完善制度与推进治理的有机统一,体现在总目标中二者的一致性上,体现在各领域的体制改革和制度建设中。这些体制改革和制度建设,既是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创新实践,也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创新实践。全面推进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和党的建设等各领域的体制改革和制度建设,是实现全面深化改革总目标的共同协同进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