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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制度上保证执政党的依法执政
侯欣一//www.workercn.cn2013-12-24来源:深圳特区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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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侯欣一

  提 要

  就法学界而言,2013年最值得关注的可能是学术界对“法治中国”这一政治话语的学术阐释。2013年1月,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政法工作会议上首次提出要“全力推进平安中国、法治中国建设”。此后,“法治中国”作为对应中国梦的主流政治命题屡屡被提及,并写入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那么,法治中国到底该如何建设,引起了学术界的广泛关注。

  A

  “法治中国”的提出,对于扩大法治的话语权无疑具有积极的意义

  学者们普遍认为,作为政治命题,“法治中国”的表述和提法,回应了整个社会对法治的迫切需求,在一定程度上消除了人们心中的担忧,同时也有助于向国际社会表明作为共同体的 “中国”实行依法治国的决心,向国际社会传递了一种积极的信息。新一届中央领导集体上任后,国际社会和国内民众对未来中国法治发展走向有着积极的看法和评价。“法治中国”的提出,对于扩大法治的话语权无疑具有积极的意义。

  此外,有学者指出,作为政治命题,“法治中国”的提出客观上会起到维护中央权威的作用。法治作为中国社会的核心价值之一,具有统一性,因而不能把法治的规范体系与制度体系层层分解为“法治的政绩工程”,也不能把法治庸俗化与工具化。法治作为治国的基本方略 ,只能以“中国”的名义实施,实施主体是代表人民根本利益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宜分解为地方化的 “政治”,否则不利于维护“法治中国”的严肃性与权威性。按照 “法治中国”的命题,我们需要反思近几年 “法治地方化”、“法治部门化”、“法治工具化”、“法治人治化”所造成的弊端。在这种背景下,提出“法治中国”政治命题,对维护国家法制的统一具有积极意义。

  正确理解法治中国与法治国家的关系。在我国的现实政治生活中,与法治中国提法近似的尚有“法治国家”的概念。“法治国家”一词先由学术界提出,然后转化为政治命题,写在党的十五大报告中,并通过 1999 年的修宪成为具有效力的宪法规范。那么“法治中国”与“法治国家”是一种什么样的关系? 能否将“法治中国”的政治命题转换为“法治国家”的宪法命题?有学者从学术的角度,对此进行了有意的探讨,提出了自己有价值的看法。

  B

  要想建设法治中国,就必须“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的方针

  避开学理上的争论,仅从建设的路径和问题角度来看“法治中国”,学术界的观点大体上是一致的,即要想建设法治中国,就必须“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的方针,从根本上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方法的现代化。《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对此有明确表述。

  建设法治国家的主要任务,是如何从制度上保证执政党的依法执政,这是依法治国的核心。执政党掌握着国家的各种资源,决定着国家的未来,民族的前途,因而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唯有如此才能树立宪法和法律的权威。首要的任务是加强党内法规和制度的建设,自觉地将执政活动纳入法治的轨道。

  而建设法治政府的主要任务是通过制度建设使政府依法行政。早在2004年国务院就出台了《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提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经过十年左右坚持不懈的努力,基本实现建设法治政府的目标”,并对法治政府的建设内容作了系统和具体的阐述。尽管纲要出台已多年,但按照有限政府、透明政府、责任政府等方面的要求,真正做到依法行政还有许多工作要做。如行政程序法还没有出台,行政权运行缺乏程序性规范,随意性的问题尚未能从根本上解决,行政执法的效果肯定就要大打折扣。公权和私权的边界还没有得到清晰的划分。

  至于法治社会的建设,当前最为迫切的是对社会组织的培育,通过社会组织实现社会自治。社会作为组织化的人类共同体,其本质是遵循着一种自律原则,靠社会成员的非强制性的规则来维持社会组织,体现了社会自治精神。说到三者的关系,依法执政是核心,依法行政是关键,社会依法自治是基础。

  C

  防范冤假错案,要从观念上放弃有罪推定的思维方式,坚持宁可错放,也不可错判的审判原则

  2013年注定是诉讼法学者的年份。重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和《民事诉讼法》于元月一日正式生效,《行政诉讼法》则修改在即,使诉讼法学界成为了被关注的焦点。而在相关讨论中,如何预防错案的发生更成了人们争相讨论的核心问题。最近几年,由于赵作海、佘祥林案等一批冤假错案的被披露,刑事错案的频发引发了全社会的担忧。最高人民法院常务副院长沈德咏5月6日在《人民法院报》发表署名文章《我们应当如何防范冤假错案》,从审判的角度就刑事错案的产生进行详细梳理,并就防范机制进行讨论,该文在法学理论界和司法实务界引起了较大的反响,也引发了更为广泛的讨论。

  第一,刑事冤假错案产生的原因。刑事审判生杀予夺,事关公民的名誉、财产、自由乃至生命,事关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因而必须依法公正审判,“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

  冤假错案的发生原因很多,故意陷人入罪者有之,认识错误者有之,能力不足者有之,技术落后者有之。纵观已发现和披露的案件,冤假错案的形成主要与观念、体制和作风有关。观念方面包括:有罪推论观念的影响、错误的政绩观影响,如追求破案率、批捕率、起诉率、定罪率等;司法独立性不够,现实情况下冤假错案往往是法院奉命行事、放弃原则的结果;此外还与工作马虎失职,责任心不强有关。

  第二,如何防范冤假错案。首先,要从观念上放弃有罪推定的思维方式,坚持宁可错放,也不可错判的审判原则。错放一个真正的罪犯,天塌不下来,错判一个无辜的公民,特别是错杀了一个人,天就塌下来了。再如长期以来,“杀人偿命”的观念对司法实践的影响甚广,一个命案发生了,方方面面都很关注特别是被害方,要求尽快破案、严惩罪犯的呼声往往很强烈,也很容易得到社会群众的同情与支持。但法院审判的必须是真正的罪犯,而认定犯罪靠的是事实和证据,因此有一个正确的心态极为重要,不要苛求“命案必破”。

  其次,要切实维护律师辩护权力。辩护律师的基本职责就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这一制度设计,就在于与控诉方形成一种诉讼对抗关系,防止对犯罪的指控成为一种潜在的犯罪认定。公诉机关的追诉性质,决定了其本能上更为关注嫌疑人有罪、罪重的事实和证据,因此,现代的诉讼构造,通过立法安排了刑事辩护这样一种对抗力量,从而形成了诉辩对抗、法官居中裁判的诉讼格局。从防范冤假错案角度而言,从确保所有刑事案件审判的公正性、合理性、裁判可接受性而言,辩护律师是法庭最可信赖和应当依靠的力量。

  再次,坚持权力之间的互相制约,严格依法审判。前些年司法实践中一度流行联合办案,任何形式的联合办案都有可能埋下冤假错案的祸根,必须坚决摒弃。此外任何程度的迁就、照顾都有可能酿成大错,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必须坚决杜绝。 从现在已发现的冤假错案看,多少都存在突破制度规定,或者公然违背法定程序的地方。因而,必须强调程序公正优先。

  (作者单位:南开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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