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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二:强化反腐败体制机制创新和制度保障
十八届三中全会对加强反腐败体制机制创新和制度保障进行了重大部署。在十八届中央纪委三次全会上,习近平总书记又对改革党的纪律检查体制,强化反腐败体制机制创新和制度保障作了深刻阐述,提出了明确要求。这对于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对于建设廉洁政治,实现干部清正、政府清廉、政治清明的目标,对于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体制障碍是最大的障碍,机制缺陷是根本的缺陷。这些年来,我们党坚定不移地反对腐败,坚持不懈地开展党风廉政建设,但腐败现象依然多发,滋生腐败的土壤依然存在,反腐败斗争形势依然严峻复杂,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一直是党内外高度关注、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总结起来,影响反腐败成效的问题主要是反腐败机构职能分散,形不成监督合力,有些案件受到各种因素的影响难以得到坚决查办,有的地方腐败案件频发却追究责任不力。归根到底,这都是体制机制方面的问题。要突破这个困境,就应该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对反腐败体制机制进行必要的改革和创新。
党的各级纪律检查机关是党内监督的专门机关,是党风廉政建设的重要组织者、协调者、参与者,是一把永远出鞘的斩腐利剑。纪律检查体制是否科学有效,关系重大。1978年恢复和重建党的纪律检查机关以来,纪律检查体制经历了从一开始的由同级党委领导,到由同级党委和上级纪委双重领导、同级党委为主,再到党的十二大党章确定的由同级党委和上级纪委双重领导的过程。现行党章还明确规定“党的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在党的中央委员会领导下进行工作”。从总体上讲,纪律检查工作双重领导体制是基本符合党情和国情的,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中发挥了积极作用。但面对新的形势和任务,这种领导体制还存在一些不适应、不协调的地方。比如,不少地方没有充分认识到纪委是由党代会选举产生的“两委”之一,往往把同级纪委当做党委的一个工作部门;纪委书记特别是副书记的职务晋升与否往往由同级党委掌握,很难对领导班子成员特别是一把手进行监督;有的党委和政府给纪委交办了不少与反腐倡廉建设无关的任务,使其主业不突出、往往疲于奔命,等等。特别在查办腐败案件方面,受到牵制的因素就比较多,有的地方主要负责同志担心查办案件会损害形象、影响发展,有时就存在压案不办、瞒案不报的情况。在一口锅里吃饭,监督别人就比较难。对于地方纪委来说,对同级党委的监督忌讳也不少,以致在开展执纪监督、查办腐败案件时往往缩手缩脚、瞻前顾后。因此,必须继续改革党的纪律检查体制,推动双重领导体制具体化、程序化、制度化,强化上级纪委对下级纪委的领导,保证纪委监督权的相对独立性和权威性。
推进党的纪律检查体制改革创新,必须落实“两个为主”。一是“查办腐败案件以上级纪委领导为主,线索处置和案件查办在向同级党委报告的同时必须向上级纪委报告”。掌握案件线索和查办腐败案件是反腐败工作的重点内容,是反腐败威慑力的关键所在。在原来的习惯性程序中,不少地方纪委如果发现本地重大案件线索或者查办重大腐败案件,都必须先向同级党委报告,在得到主要领导同意后才能进行初核或查处。如果案件线索处置和查办必须同时向上级纪委报告,上级纪委同时知情,那么就会对地方党委形成制约,就不能轻易放弃对案件的查办,这有利于推动查处腐败案件,打击腐败犯罪。二是“各级纪委书记、副书记的提名和考察以上级纪委会同组织部门为主”。纪委书记、副书记是一级纪委的主要领导,他们的提名和考察以上级纪委会同组织部门为主,有利于强化他们同上级纪委的沟通和联系,有利于他们更加大胆地履行监督职责。需要指出的是,这“两个为主”是在现行双重领导体制内从工作机制上解决问题的创新做法,既坚持了党对反腐败工作的领导,坚持了党管干部的原则,又保证了纪委监督权的行使,有利于加大反腐败工作力度。
推进党的纪律检查体制改革创新,必须落实“两个全覆盖”。一是“全面落实中央纪委向中央一级党和国家机关派驻纪检机构,实行统一名称、统一管理”;二是“改进中央和省区市巡视制度,做到对地方、部门、企事业单位全覆盖”。从这些年的反腐败实践看,一些所谓的“清水衙门”也发生了腐败案件。这说明权力不论大小,只要失去制约和监督,就可能被滥用。今后,按照所有权力都要受到制约和监督的原则,必须进一步强化纪委的派驻监督和巡视监督。各派驻机构是由上级纪委派出的,必须把“屁股”坐到纪委位置上来,代表上级纪委行使监督权。各巡视机构都要聚焦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这个中心,着力发现领导干部,包括中央政治局委员兼任地方党委书记的同志在内,是否存在违反政治纪律、贪污腐败、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等问题,真正做到早发现、早报告,促进问题解决,遏制腐败发生。同时,还要合理分解、科学配置权力,不同性质的权力由不同部门、单位、个人行使,形成科学的权力结构和运行机制。要推行地方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权力清单制度,依法公开权力运行流程,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让广大干部群众在公开中监督,保证权力正确规范行使。
完善和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是强化反腐败体制机制创新和制度保障的重要举措。反腐败体制机制改革创新,一个很重要的方面,就是理清责任、落实责任。不讲责任,不追究责任,再好的决策也落不到实处,再好的制度也会成为纸老虎、稻草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是党风廉政建设的一项重要基础性制度,抓好了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也就抓住了党风廉政建设的牛鼻子,就能形成全党动手、全社会参与反腐败的强大合力。
完善和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首先是各级党组织要切实担负起党风廉政建设的主体责任。党委的主体责任,主要体现在选好用好干部、纠正损害群众利益行为、从源头上防治腐败、支持执纪执法机关工作、党委主要负责同志当好廉洁从政表率等五个方面。现在,不少党组织特别是主要负责人对党委主体责任认识不清、落实不力,没有把党风廉政建设当做分内之事,只是每年开个会、讲个话,或签个责任书就万事大吉了,甚至当做纪委一家的事一推了之。这次反腐败体制机制改革部署,强化了各级党委在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主体责任。各级党委必须牢固树立不抓党风廉政建设就是失职的意识,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在惩治和预防腐败方面更多地承担领导责任,把预防腐败的要求体现和落实到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各项改革和制度建设中去,领导和支持执纪执法机关查处违纪违法问题,并加强领导班子自身建设,当好廉洁从政的表率。
完善和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各级纪委要担负起监督责任。当然,纪委履行监督责任,绝不是“隔岸观火光吆喝、卷起袖子不干活”。各级纪委必须协助党委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督促检查相关部门落实惩治和预防腐败工作任务,更多地担负起惩治腐败方面的责任,组织协调有关力量,加大办案工作力度,坚决遏制腐败蔓延势头。
有权就有责,权责要对等。无论是党委还是纪委或者其他相关职能部门,都要对承担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进行签字背书,做到守土有责、守土尽责。出了问题,就要严格追究责任。现在,一些被揭露查处的大案要案,实际上已经存在好多年了,却迟迟未能发现,结果愈演愈烈、触目惊心;有的地方长期存在团伙性的腐败活动,涉案人数很多,活动范围很大,也迟迟未能查处;有的干部刚刚提拔上来,或者刚刚经过考核考察,就发现有重大问题,给我们党的公信力造成了极大伤害。责任追究既是压力,更是动力。要制定切实可行的责任追究办法,对发生重大腐败案件和严重违纪行为的地方、部门和单位,实行“一案双查”,既要追究当事人责任,又要倒查追究相关领导责任,包括党委和纪委的责任。当然,要实事求是,区别对待,分清责任,对于出现的违纪问题,要弄清楚是领导干部主动发现并坚决查处的或积极支持配合有关部门查处的,还是有失职渎职情节甚至故意掩盖、袒护违纪问题的,前者不承担领导责任,后者必须承担领导责任。总之,要进一步健全责任分解、检查监督、倒查追究的完整链条,有错必究,有责必问,真正维护和发挥责任制的权威性、实效性。
之三:深化改革要体现惩治和预防腐败要求
在十八届中央纪委三次全会上,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指出,“各项改革措施都要体现惩治和预防腐败要求”。历史经验告诉我们,改革是一个破旧立新的过程,如果不注意配套和衔接,不注意时序和步骤,也容易产生体制机制上的缝隙和漏洞,为一些人提供寻租、搞腐败的机会。当前,全面深化各领域改革,必须按照习近平总书记的要求,更加注重改革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同防范腐败同步考虑、同步部署、同步实施,保障改革健康顺利推进。
越是全面深化改革,越要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
全面深化改革,涉及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体制和党的建设制度改革,其广泛性、深刻性前所未有。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确保党员干部队伍的先进性和纯洁性,确保改革沿着有利于党和人民事业发展的方向前进,是我们党领导和推进改革必须解决的重大课题。
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是统筹协调、整体推进改革的现实需要。改革与反腐败相辅相成。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们党坚持一手抓改革开放,一手抓反腐败,在从源头上解决一些部门和领域的腐败问题、不断取得反腐败新成效的同时,改革也在不断向纵深推进,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绩。与以往的改革不同,全面深化改革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各项改革举措之间的关联性、耦合性要求非常高,对加强各方面改革措施之间的统筹协调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必须更加注重改革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适应各领域改革紧密联系、相互交融的特点,把防治腐败与推进全面改革紧密结合起来。在制定具体改革方案时,坚持超前思考,强化顶层设计,注重统筹规划,把惩治和预防腐败的要求融入到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和生态文明建设各领域各环节改革之中,为全面深化改革提供坚强保证。
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是全面深化改革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决定的。全面深化改革,必须以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增进人民福祉为出发点和落脚点。这是全面深化改革指导思想的关键要素之一,明确了全面深化改革需要着力解决的根本问题。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取得的巨大成就,为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提供了坚实物质基础和有利条件。但在我国现有发展水平上,社会上也存在大量比如教育和就业机会不公,住房分配、收入分配差距等不符合公平正义等现象。在这些干部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背后,往往有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搞特权甚至贪赃枉法、权钱交易、以权谋私等腐败行为。改革的目的是为了更好地造福人民。如果不能给老百姓带来实实在在的利益,如果不能创造更加公平的社会环境,甚至导致更多的不公平,改革就会失去意义,也不可能持续。因此,在全面深化改革的同时,必须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更加注重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既要加大惩治腐败力度、形成震慑,又要坚持不懈纠正“四风”,铲除滋生腐败的温床,保证改革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全体人民。
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是避免改革过程中出现大面积腐败现象的迫切要求。当前,改革进入攻坚期和深水区,必须以更大决心冲破思想观念束缚、突破利益固化的藩篱。历史经验表明,新旧体制转轨过程往往是腐败现象的高发时期,改革的重点领域容易成为腐败现象高发区域。上个世纪80年代初,伴随着改革开放政策的实行,我们对可能产生的不正之风和消极腐败现象准备不足,在抓各项改革推进的同时,党风廉政建设一时没有跟上,一度出现了严重的经济犯罪行为,对改革形成了严重冲击。1984年十二届三中全会提出全面开展城市经济体制改革后,由于当时没有充分估计到实行价格双轨制可能发生的腐败现象,没有及时拿出有力的应对措施,掌握生活资料审批权的岗位很快成了腐败的高发区。一些地方、组织和个人打着改革的旗号,大肆进行投机诈骗、倒买倒卖、行贿受贿等违法乱纪行为,败坏了社会风气,引起了人民群众强烈不满。前事不忘,后事之师。我们必须深刻总结历史经验教训,决不能发生边改革、边腐败的现象,决不能走先发展、后治理的老路。要把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作为一项重大课题抓紧抓早,对改革中可能出现的腐败现象,及时采取有力措施加以预防,坚决避免出现大面积、系统性的腐败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