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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子》中曰:“九层之台,起于累土;千里之行,始于足下”。人民群众是党和政府这棵大树扎根的沃土,来自于民,扎根于民,服务于民是中国共产党永远立于不败之地的根本。群众路线作为我党的生命线和根本工作路线,更是岁月荏苒却历久弥新,这项我党“打天下”的利器,正创新成为“坐江山”的法宝。依法治国是现代民主政治文明的必然要求,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就是践行承诺,显示诚信,全心全意保障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可以说,秉持法治理念是践行群众路线的应有之基。
践行群众路线首先执政者要懂法,将法治理念武装入脑。在中共中央政治局第四次集体学习时,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各级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要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能力。”领导干部善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使各项行政事务在法治轨道上有序运行,乃是党依法执政的内在要求与时代属性。在当前社会,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越来越多,面对各种社会矛盾日趋尖锐,情形更加复杂的环境下,法治无疑是最权威、最有效的手段。践行群众路线,落实依法治国,就应当从武装理论头脑入手,在知识结构上使自己成为一个法律人,变成懂法的内行。在行使职权的时候,要依法行使,以保障公民的各项基本权利为前提,使人民真实地感受到自己是国家的主人,做到人民群众的权益不受侵犯,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
践行群众路线,更要运用法治手段抓紧作风建设。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这次教育实践活动的主要任务聚焦到作风建设上,集中解决“四风”问题,要对作风之弊、行为之垢来一次大排查、大检修、大扫除。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四风”的排除也非一蹴而就的,必须要下大力气,甚至要有壮士断腕的决心。解决“四风”问题,更是需要深入广泛的开展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但同时也应当注重运用法治思维来提出一整套有针对性的长效机制,来保障作风建设的法制化。一是通过推进《行政程序法》的立法来反对形式主义。通过立法调整行政主体实施行政行为时所遵循的程序,规范和制约行政权合法行使,提高行政效率,使得公共利益与私人合法权益得以同时合理实现,同时加强对财政预算和使用流程的法制化,从经济根源杜绝形式主义的命门以防止公共资源的浪费。二是通过法律来遏制行政不作为的官僚主义。加强对行政“不作为”的违宪审查机制,要承担对群众造成利益损害相应的行政责任,并健全赔偿体系。对于严重“不作为”的行为要通过更有效的诉讼机制和监督机制来确认其违法性,对造成群众利益巨大损失的,要承担相应的不作为法律责任。三是严格依照宪法和法律的授权,在法律规定的职责和权限范围内行使职权,坚持民主、平等原则将权力限制在法律的围栏中,正确履行国家机关行政人员的法律义务,从而避免衍生及时行乐的念头,源头上杜绝享乐主义的风气。四是在法律层面倡导勤俭节约,反对奢侈浪费。我国现行宪法第14条第2款规定:国家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由此可见,反对奢靡之风也是坚持宪法原则的体现。加强对宪法14条的司法解释补充,细化如何应对新形势下手段多样、形式隐秘的奢侈腐败行为的法律,严防这颗社会主义的毒瘤膨胀发展。
坚持群众路线是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民主基础和历史经验选择的必然结果。同样,建立密切联系群众的长效机制,也必须以法治为保障。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抓做风建设,实现作风建设制度化、规范化、常态化。在建立密切联系群众的长效机制过程中,法治能否成为保障,有两个基本标准:广大党政干部是否真正培育和确立起人民主权、人本民先、法律至上的观念;人民群众是否真正信仰法律。这二者之间是相辅相成、互为条件的关系。实际中,仍然有许多复杂的涉法涉诉的信访案件不是通过司法途径,而是通过其它行政或不合理的方式解决,这势必会大大弱化司法的权威性。我国要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应当依法公正对待人民群众的诉求,树立司法审判的的终局判决地位,从而使群众真正确立起对法律的崇高信仰。
将法治思维运用到践行群众路线活动中,正在成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道路的必然之意。领导干部应从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出发,提高法治觉悟,才能真正地将群众路线落到实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