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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日报讯 李新华
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指出,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党委负主体责任,纪委负监督责任。落实责任关键在行动、根本在担当。面对依然严峻复杂的反腐败斗争形势,各级党委必须紧跟中央步伐,强化工作措施,切实担负起主体责任。
以上带下敲重锤强化责任意识
管党治党是各级党委的主要职责和根本任务。抓党风廉政建设首先要求党委负起主体责任、党委书记负起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各级党委要认真贯彻中央要求,对主体责任反复讲、重锤敲,在各级党组织中凝聚担当主体责任的共识。党委的主体责任包括三个层面:一是统一领导的主体。按照党的建设“五位一体”的要求,全面担负起领导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政治责任,坚持不懈地抓好党的作风建设,坚决有力惩治腐败、科学有效的预防腐败。党委书记作为第一责任人,必须做到重要工作亲自部署、重大问题亲自过问、重点环节亲自协调、重要案件亲自督办。二是落实任务的主体。要坚持改革发展与反腐倡廉力度统一,既要把经济社会发展紧紧抓在手中,又要把反腐倡廉责任稳稳担在肩上。要把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的各项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与经济社会发展同部署、同落实、同检查。把推进改革与防范腐败同步考虑、同步部署、同步实施,在落实改革举措的过程中体现防治和预防腐败的要求。三是推进“三转”的主体。纪检监察机关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对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有重大意义。加快推进“三转”是各级党委、政府和纪委的共同政治任务。在加快推进“三转”中,各级党委要做到“三要三不”,既要保障纪委相对独立行使监督权,又不要回避和拒绝监督;既要支持和保障纪委查办违纪违法案件,又不要干预具体案件查办;既要加强对党风廉政建设的领导,又不要将主责部门的监管任务强加给纪委。要通过落实党委主体责任,更好地发挥各级纪委党内监督专门机关的作用。
把好龙头担明责完善落实链条
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是抓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龙头。各级党委要紧紧抓住责任制这个龙头,坚持下管一级、分层负责、统筹协调、一岗双责的工作原则,完善责任落实的封闭链条,形成了分层抓落实、责任共承担的工作格局。一是健全责任体系。构建党委书记负总责、班子成员分工负责、纪委监督协调负责、部门各负其责、上级对下级负责,纵向到底、横向到边的责任网络,做到层层有明确之责,事事有负责之人,形成有责必担、失职必问的良好局面。二是明确责任内容。根据中央、省委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部署,紧紧围绕选好用好干部、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突出问题、强化对权力的制约和监督、支持执纪执法机关工作和管自己、抓班子、带队伍等五个方面,对各级党委及其成员的责任进行明确。三是创新履责方式。各级党委在落实责任制工作中要做到“三个转变”,即由听汇报到督促问题整改的转变,由单向负责到联动延伸的转变,由事后处置到事前、集中预防与事后处置相结合的转变,促进责任制落到实处。各级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对所负责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要体现“三不”要求,即不亲自带队责任制检查不启动,不全面了解所负责单位党风廉政情况不过关,不督促所负责单位整改完成不脱钩。
注重效果动真格严格责任兑现
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兑现是核心。平常落实是兑现,事后追责也是兑现。要按权责一致、有权必有责和有职必履、有责必问的要求,加大责任兑现力度。一要执行三项制度。一是严格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追究办法。对那些领导不力、不抓不管而导致不正之风长期滋长蔓延,或者屡屡出现重大腐败问题而不制止、不查处、不报告的要严肃追究党委的主体责任和纪委的监督责任,使责任制刚性体现在每一项任务中。二是认真落实党委向上级纪委报告党风廉政建设落实情况制度。要细化相关规定,使报告成为“新常态”,成为推动各级党委履行主体责任的重要抓手。三是建立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群众评价制度。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是全党的共同任务和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建立健全群众评价制度是各级党委践行群众路线的客观要求。要发动群众参与,交给群众评判,推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取得群众满意的成效。二要善用两种手段。认真落实开展约谈和函询的暂行办法,充分利用约谈、函询务实灵活的特点,对存在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干部早发现、早提醒,猛击一掌、大喝一声,使其收敛收手,形成多元立体监督态势。三要纳入一个体系。将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落实情况纳入地方和部门绩效目标管理体系,完善考核机制,强化考核结果运用。各级党委要督促组织部门加强对干部的经常性管理监督,坚决纠正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督促宣传部门抓好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宣传,强化舆论引导;督促纪检监察、司法、行政执法等机关和部门发挥纪律约束、法律制裁、经济处罚、市场监管和科技支撑作用,增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综合效果。
(作者系荆州市委书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