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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社发
治理腐败关键在于预防,预防腐败关键在于减少腐败行为发生的机会与条件。因此,有效治理腐败必须构建不能腐的防范机制。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是把权力关进制度笼子的根本之策”。要使权力的行使者不能腐,就必须按照“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的要求,建立一系列阳光制度,公开权力的内容、过程、结果以及相应的责任主体,将每个权力行使者的全部权力行为毫无保留地呈现在人民群众的视野中,在人民群众的监督下行使权力,切实解决权力运行中的“暗箱操作”问题。为此,必须充分吸收我国优秀传统文化,借鉴国外先进经验,结合我国社会现状及发展要求,通过综合改革的手段,建立完整的科学体系。具体而言,就是要从宏观上推动各领域改革、综观上建立阳光制度、微观上提高制度执行力,切实将人民赋予的权力锁进笼子,将惩治腐败前移为预防腐败。
规范权力运行,使权力行使者无腐败之机。构建“阳光示权”的长效机制,就是要通过政府、市场、社会各领域内权力结构和权力运行机制的改革,防止权力对市场、社会、公民等的过度干预,提前化解权力运行过程中的腐败风险,最大限度降低权力滥用的概率,减少权力行使者寻租的机会,确保权力运行的规范化、公开化、法制化,提高腐败预防的科学性、前瞻性和有效性。要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推动限定权力范围、缩小权力空间、减少自由裁量、规范权力运行程序等方面的制度改革和制度创新,规范公共权力的行使。要推动“三公”领域改革,探索在公共资源配置、公共资产交易、公共产品生产领域引入市场机制,充分发挥市场在配置资源中的决定性作用,能够通过市场来解决的问题,都要采取市场化手段加以解决,割断权力在资源配置中的利益联系,以减少和避免以权谋私问题的发生。要探索社会治理体制改革,在清理规范各类社会组织的基础上,进一步建立健全社会组织管理、登记和准入制度,明晰政府管理、市场调节、社会组织服务的边界,逐步实现政社分开、管办分离,强化社会组织的市场主体地位,充分尊重和保证社会自我组织、自我服务和自我管理,激发社会创造活力。
建立阳光制度,使权力行使者不能暗箱操作。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指出:“完善党务、政务和各领域办事公开制度,推进决策公开、管理公开、服务公开、结果公开”。这为阳光制度的建立指明了方向。要建立阳光决策制度,不论重大决策还是一般性决策都要实行公开,公开决策主体、决策内容、决策方式、决策程序和决策结果。政府的重大决策要充分听取党委、人大、政协、纪检方面的意见,重大事项决策出台前要向人大报告。坚持集体决策制度、专家咨询论证制度、社会公示和听证制度,提高决策的科学性。要建立阳光管理制度,采用“阳光下作业、规范化管理”的形式,对各类公共事务管理的环节和程序实行公开,把决策、执行以及执行的结果向社会公开,向公众开放相关的管理信息和管理过程,使政府的机构设置、管理项目、服务领域、行政流程、办事过程、工作状态趋于“可视化”。要建立阳光服务制度,凡涉及公共服务的事项和权力一律公开。充分利用政务大厅、政府网站等平台,将公开作为服务的基本内容和基本方式,利用公开改进服务水平、提高服务质量,让群众知道政府应该做什么、能够做什么以及正在做什么等,最大限度地降低政府公共服务的不确定性,减少因信息不对称、不完备而引发的权力运行的异化和失范。要建立阳光结果制度,针对长期性、固定性的权力行使事项应坚持长期公开,针对在一定时期内相对稳定的常规性权力行使事项应坚持定期公开,针对动态性、阶段性、临时性的权力决策事项应坚持随时公开。构建“主动公开为主,申请公开为辅”的公开机制,根据群众诉求和工作需要,随机进行集中公开、对应公开、专项公开、点题公开,使权力公开无时不有、无处不在。
提高制度执行力,使权力行使者不能恣意弄权。构建不能腐的防范机制,不仅有赖于完备的制度体系,更要不断提高制度的执行力,强化制度的权威性与威慑力。要注重制度的顶层设计和总体规划,围绕权力运行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以及腐败行为易发多发的“关键点”加强制度创新,着眼于制度的科学性、系统性、前瞻性、关联性、适应性,使各项基本制度与具体制度、实体性制度与程序性制度衔接配套,增强制度的整体效能,提高制度的可操作性和运行质量,不断适应反腐形势的新变化、新情况和新需要。要强化权力行使的责任追究。责任性是现代政府的重要特征,防范腐败必须要建立权力运行的责任追究机制,在落实党委的主体责任和纪委的监督责任的同时,对用权不当、以权谋私、领导不力、监管不实的权力主体进行问责,将政治纪律问责、行政问责和司法问责相结合,做到有权必有责,使权力沿着正确轨道运行。要推进“制度+科技”,将现代信息技术、移动互联网、新媒体与权力制约监督相结合,把科技手段融入规范腐败防范机制的设计之中,使权力在阳光下操作、资金在网络上监管、风险在流程内控制、资源在市场中配置,减少权力运行中人为因素的干扰,不断提高有效预防腐败的能力。要加强对各级政府探索建立不能腐的防范机制过程中的新思路、新方法、新经验的总结与推广,适时将规律性的内容上升为法律、法规和制度,为防范腐败机制的建立提供创新思路。
(作者单位:东北师范大学政法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