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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治国要处理好几种关系
于海生
//www.workercn.cn2015-05-04来源:天津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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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法治国是一种现代国家的治理方式,包含丰富的内容和复杂的协同构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充分发挥法治在国家治理中的作用,取决于各种关系之间的互动和协同。针对现今有关依法治国的讨论和实践,笔者认为依法治国要处理好以下几种关系。

  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的关系

  依法治国是依靠法律的外部强制力规范各主体行为,调节社会关系,树立法律在社会管理和国家治理中的权威。以德治国是依靠道德的规劝力和内心信念规范公民个体的行为。两者的主要差异在于法治的力量来自外部的强制,法治注重他律;德治的力量来自内心信念,德治注重自律。法治与德治的共同点体现在都是来源于人们的普遍认同,都是为了实现人的自由和国家的有效治理。法律与道德作为人类社会规范体系中最为重要的两大部分,具有不可分割的内在联系,在发挥调控社会关系和人们行为的过程中互为补充。

  依法治国要在全社会形成认同、遵守、信仰法律的社会进程,以德治国则是要通过对人内心的规诫来引导人的行为。法律无法规范社会生活的所有方面,同时法律的制定和实施主体都是个人,因此无论从调整范围还是从适用主体来讲社会永远都需要道德规范。

  依法治国需要相应的社会道德体系。如果人的精神状态和心理状态不断恶化,再好的制度也很难建立;即使好的制度建立起来,如果没有人的良好的精神状态和心理状态,也不能实现制度设计的良好预期。现今解决一些我国社会出现的问题,有效的路径是将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强调法治的外在规范作用和道德的内在规劝作用,最终实现良好的社会管理和国家治理。

  基层实践与顶层设计的关系

  依法治国的目标不仅要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使官员队伍具备现代化国家治理能力和营造全新的官场政治生态,更是一场引领治党方式与执政理念的变革,实现权责、资源与责任的再平衡,这需要以顶层设计引领相关具体改革事宜。我国之前大体可以概括为渐进式改革的法治国家的建设历程,注重的是在基层法律实践过程中对探索式经验的总结,是以法律的形式对改革中取得的成果进行事后确认。

  十八届四中全会以顶层设计的方式为全面实现依法治国描绘出宏伟蓝图,中国的改革已经进入攻坚期和深水区,全面落实依法治国要处理好基层实践与顶层设计的关系。充分尊重基层实践的宝贵经验,更要有对依法治国的顶层设计,明确依法治国今后的总体目标与分歩实施方案,以顶层设计指引基层实践,以基层实践丰富顶层设计。改变之前过度依赖通过对基层实践的经验总结来完成法治国家建设的模式。当重大改革没有顶层设计方案及法律依据时,首先要明确顶层设计,先立法或者先修改法律,坚守法治原则的理性态度,要充分注重顶层设计对依法治国的引领作用。

  科学立法与深化改革的关系

  全面深化改革的过程中要着重注意科学立法,保证立法质量和立法的适度前瞻性,这样才能更好地发挥法治的规范作用和指引作用,促进改革进一步深化。立法是依法治国的基础,立法的质量决定法治的质量,高质量的立法应当是既具有规定合理性又具有执行可能性的法律,抑或说是既具有形式的合逻辑性又具有实质的合理性的法律。立法的质量比数量更加重要,质量不高的立法人们既不会信任也不会信服,执法者和司法人员纵使有高超的执行能力和法律解释能力也无法实现科学执法、公正司法。这样不但难以实现立法的宗旨目的,而且可能造成负向的规范引导,有损法律的权威,阻碍改革进展。

  提高立法质量实现科学立法,需要更好地尊重和反映客观规律,使所立之法符合大众的常识、常理、常情;需要恪守立法为民的理念,拓宽公民有序参与立法途径,使立法反映人民意志,得到人民认可和拥护;需要立足现实国情,使立法主动适应深化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

  科学的立法既要适应现阶段的改革,着眼当今具体实际情况,也要有适当的前瞻性,为未来改革发展留有足够空间。一直以来我国的渐进式改革采取的是先易后难的方式,容易改的大部分都已经完成,留下来的大多是更为棘手、更为复杂的难题。在这种情况下,立法如果依然过度维持现在看似比较稳妥的思路,可能会导致立法无法适应甚至阻碍改革。

  法治政府与法治社会的关系

  法治政府应当是有限的政府、有效的政府、有责的政府和服务的政府,政府在执行法律法规过程中要依法行政、文明执法、维护宪法法律权威、维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现今推行的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作为建设法治政府的重要举措,目的在于减少行政权力对微观经济和社会事务的过度干预,激活社会活力,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发展。现代社会高效集中的运行机制使得市场主体都需要政府提供大量的公共服务,所以行政权力在一定程度上必然会呈现出扩张趋势。改革进程中减权也许不是根本,根本是要形成对行政权力的监督和制约,“将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

  对权力的监督和制约有两种途径:一方面,需要政府依据法律完成自我监督、制约,这是法治政府的一项追求;另一方面,需要社会各主体完成对权力的监督、制约。这是法治社会的应有之意。法治政府要以法治社会为基础,推进法治社会的建设,其一,要有更加完善规范政府和社会各主体权力、责任的法律法规,倡导实施社会自律和自治,健全多层级的社会自律、自治组织,分散政府权力,改变政府对社会事务的过于严格管理,改变权力过分集中于政府的状态;其二,要监督和制约政府权力,在全社会范围实现有法必依、违法必究。

  中国国情与西方经验的关系

  由于法律内生的迟缓性,法律移植成为现今国家充分利用其他国家法治文明成果,优化、完善法律制度的一种有效手段,我国在落实依法治国的进程中当然要学习借鉴西方国家的法治文明成果。学习借鉴的过程中既要警惕盲目崇拜西方法治思想和法治经验,又要警惕过分强调中国国情而排斥西方先进法治思想和法治经验。西方国家的法治文明成果是西方各国在法治现代化进程中的总结与升华,有其可借鉴性,但也并不都是放之四海而皆准的真理。

  中国国情包含两个部分,即中国社会客观的文化传统、现实环境和中国共产党对法治建设的坚强领导。理性的选择路径应是充分梳理、深入了解西方法治思想和法治经验,同时结合中国具体国情进行阐述,酌情借鉴、慎重移植。这项工作细致而漫长,要有足够的耐心来完成,不能未充分了解西方法治思想和法治经验,并且对所移植的西方法治思想和法治经验是否适应我国国情未进行深入论证和试点实验就贸然移植。依法治国是一项浩大的系统工程,当条件不成熟,无视本民族的心理、文化传统、社会现实状况等其他具体情况,移植西方发达国家的某些规则或制度很难实现立法初衷。要知道不合适的法律移植不但不能发挥期待的作用,造成人民群众和相关司法人员的不认同,还会出现规避法律适用甚至有损法律尊严的不良结果。(作者为天津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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